打开民法典宝藏的三把钥匙

2020-07-20 05:08孙宪忠
紫光阁 2020年6期
关键词:金钥匙人格权民法

孙宪忠

我国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后,中央政治局举办了关于民法典学习的讲座,习近平总书记在讲座上指示,必须重视民法典实施的问题。民法典一般被视作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但这一说法并不十分妥当。民法中包括着大量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它们要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引导和裁判的作用,如果民事主体行为不当,那么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就要适用民法典来追究其责任。可以说,民法典的每一个条文,都是有实践性功用的,而不仅仅是拿来宣教的。所以,民法典编纂的任务完成后,更为重要的任务是实施。只有通过民法典的实施,才能将该法承载的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落到实处,使得法典的条文成为“活法”,也就是有生命的法律。

但是在学习研究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总共七编,80多章,共1260条,大约11万汉字,这些章节条文构成了难以计数的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在此还要指出的是,事实上在民法典之外,还有很多民法特别法的规范和制度,比如商事法律和知识产权的制度,这一次还没有写入民法典之内。民法庞大的规范和制度的体系,远远超过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任何一部法律。

一方面,这个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体系,说明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良好发展,说明它能够因应市场經济发展和人民权利保护的需要,说明我国对于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原则的认真态度和实际的推行。当代法治社会,各项事业都要充分体现民众的权利,而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越来越复杂,因此,民法的规范和制度的群体还在不断地扩展中。比如,现在的网络经济就带来了民事法律制度中关于数据资产、网络合同和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发展。所以,民法体系蓬勃发展应该得到充分肯定的,它是我们学法用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能够依靠的巨大宝藏。

但是另一方面,民法典已经建立的庞大体系和还在不断发展的制度规则,也给学习研究民法和贯彻实施民法带来了解读的困难。在本次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曾经有很多领导和社会人士向本人提出,民法的体系太大,学习和掌握太困难了。

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四十年的理论工作者,本人愿意在此和各位分享一个学习和掌握民法庞大的知识体系(包括民法典以及法典之外的民法体系)的体会。那就是,我们可以从支持民法典编纂的三个基本因素的角度来切入,就能够大体掌握其要领。这三个基本因素,也是我们打开民法典这个庞大的知识体系的三把金钥匙。

第一把金钥匙:法思想

所谓法思想,主要是指立法者编纂民法的指导思想。在我国,指导民法典编纂的法思想,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对于依法治国原则的坚持和推进的思想,对于民事主体的自决权利予以充分承认和保障的思想,对于民事活动予以积极规范引导的思想,以及对于民法典这种立法形式的认可和坚持的思想等。民法典作为成文法的典型形式,和英美法这种判例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它是由专门的立法机关通过专门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而不是由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整理而成的。正因为这样,民法典的编纂,从来都是立法者借助于这一庞大的立法工程推行其法思想的过程。

本次我国民法典编纂从一开始就确定了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依法治国原则、加强人民权利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秩序、因应新时代社会发展需求(比如绿色发展理念)的法思想。这些重要思想,体现在民法典的第一条立法根据和立法目的之中,也体现在民法典第三条到第九条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之中。此外,可以说,我国民法典的全部条文都体现了这样的法思想。在自然人的监护制度方面,民法典因应社会现实,加强了遗弃儿童以及养老问题下的被监护人的权利的规定。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还规定了公有制基础上各种民事主体的所有权等基本权利,创造性地规定了数据资产制度,信息保护制度等。此外,民法典第185条规定的英烈名誉权保护制度也是意义非凡。

尤其应该提到的是,民法典以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第一次鲜明地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作为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建立全面的人格权保护制度的民法基础(第109条)。这个规定,在世界民法史上也是第一次,这个条文的价值,完全可以用光辉灿烂来形容。人格权独立成编,极大地提升了人格权的地位,显示了我国民法对人格尊严的承认和保护力度。但应该指出的是,从法学原理上来看,人格权编所列举的人格权的具体类型,都是民法典第109条的扩展和细化,其基础都是第109条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如果把人格权编脱离第109条来理解,就会造成一个严重的误解,即我国民法上的人格权仅仅只有人格权编所规定的那些形式,像最近个别公司在招聘员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域歧视问题就无法解决。事实上,人格权编所列举的类型,如果不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绝对受保护这一点来理解,都会造成混乱。这种误解,不但是对民法典建立的人格权保护规定的损害,而且也会造成严重的实践问题。总体而言,我国民法典编纂所体现的法思想,可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这一点来概括。这是打开我国民法典宝藏的第一把金钥匙。

第二把金钥匙:法感情

打开我国民法典宝藏的第二把金钥匙,就是法感情,主要指的是民事主体尤其是普通人民群众对于民法所设立的权利义务规则如何认识和接受到多大程度的心理状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民法典通过立法这种方式所设计的权利和义务,最终都要落实到民事主体的身上,所以,不但民法典的编纂,而且包括民法的理解和实施,都要考虑到民事主体尤其是普通人民群众的认知和接受的问题。民法典编纂当然要贯彻一些理想化的追求,但也要根据实际,体现我国社会的国情。尤其要指出的是,民法和其他法律有一个显著的差别,就是其他各种法律的贯彻实施都主要借助于一个或者多个执法或者司法机关,但是民法典贯彻实施主要依靠民事主体自己的行为。比如,不论是处分财产还是订立各种合同,或是缔结婚姻收养子女,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依靠民事主体自己的意思自治来进行的。所以,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主要还是借助于当事人自己的行为来实现的。民事活动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基本原则是行为自理、责任自负。如果民众不认可法律的规定,就可能会去规避法律,结果造成违法但是反而会出现获得社会同情的现象。所以,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展开了全面的社会调研,并通过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以及人大代表召开了不计其数的研讨会、论证会,还有一些专题调研会。民法典中的很多条文,事实上也反映了国情民情的因素,比如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承认和写入,不仅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的第8条,而且体现在合同编第153条。此外,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婚姻家庭编部分、继承编中,在涉及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立法中,确实比较强调当事人的感情因素,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在农村的集体所有权制度设计中,本次立法更加强调农民成员的权利,强调成员在集体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些规定相比以前的立法是一个显著的进步。这些都是国情民情的反映。在法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尊重人民,尊重民事主体的法感情,无疑是我们的底线。

第三把金钥匙:法技术

打开民法典宝藏的第三把金钥匙,是法技术,也就是民法典编纂所贯彻的科学法理、科学逻辑。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一再强调科学立法的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其首要的原则还是科学立法。所谓科学立法,落实在民法典编纂和民法典解读上,其实就是要讲法理、讲体系、讲逻辑。民法典的体系构成是一门科学。在民法典编纂的时候,面对大量的民法规范和制度,立法者不能像农民收获土豆一样,拿起来一个随意放進筐里就行,而必须按照法律制度的同一性和差异性的规则,将其分门别类,然后在同一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之中,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建立其一般的规则(法学上参照数学上的概念,将这一方法称为“提取公因式”);然后根据一般规则和具体规则的联系,形成民法的体系。这种体系化立法方法,就是寻找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之间的逻辑线索的方法,也是总结其基本规律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编纂民法典,将其构成为体系,看起来比较烦琐,但是实际上才是最为简捷、甚至是编纂民法典唯一可行的方法;而且也是学习法律贯彻最方便快捷的方法。学习贯彻民法典,首先学习的,就是作为民法一般规则的民法典总则编,然后才是相对具体的物权制度、合同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我国民法典编纂,就是按照这样一种立法逻辑编纂而成的。

大体而言,民法典中贯彻的这种体系化逻辑的内容有:法律关系的逻辑,也就是全部民法制度从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到法律责任的逻辑;民事权利区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逻辑(其中人身权又区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的逻辑);民事权利制度区分为交易性规则和非交易性规则的逻辑;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支配权行为和请求权行为的逻辑;以及法律责任区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逻辑;等等。正如任何科学都要划分其作用范围、都要有确定的发挥作用的方法一样,上述这些逻辑区分,就是民法确定其作用范围并实际发挥作用的具体方法的体现。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一些人批评说这种方法显得脱离现实,不亲近民众,他们主张按照普通民众的认知观念来编纂民法典。但是这种观点是完全不可行的。比如,如果按照这种观点,就要在各种各样的合同规则中都要写上这种合同成立生效的主体条件,以及权利的解释等,仅这一项,就要在合同法中增加几千个法律条文和几十万的字数。法律不但前后重复而且矛盾,杂乱不堪,完全不可行。“提取公因式”的做法,不但节约了立法成本,而且使得立法者可以用法理逻辑把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编纂起来,形成为和谐统一的体系。

民法的法技术,看起来一些概念比较抽象,但是它所使用的概念其实都来源于现实生活,是很容易理解的。

法思想、法感情和法技术共同作用,形成了我国民法典,它们既是编纂民法典的思想和逻辑支撑,也是我们打开民法典宝藏的金钥匙。民法典的制度体系和知识体系虽然庞大,但也有一定之规,借助于这三把钥匙,大体上可以解决学习掌握的基本问题。

(作者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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