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东
(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罪犯,似乎注定是自由的反义词,将这两个概念置于同一个语境内去讨论似乎有些自相矛盾。但自由作为个体生之原欲,即使在被拘禁的历程之中也会迸出花火。尤其是在新时期治理体系下,对于罪犯的改造与矫治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充分尊重人权的基础上,改造不仅需要矫治罪犯的行为模式,还需要扭转他们的价值取向。对个体认知的改造关乎社会学对主体性概念的讨论。但长期以来,监狱研究属于司法系统内部领域,是刑事法学的范畴,学者能看到的主要是监狱的围墙与边界,鲜少能涉足其内部空间挖掘罪犯社会的运作机制。然而,监狱作为重要的权力管理机构,其存在与发展一直与国家权力的进步和改良联系在一起并构成了一个独特的场域。随着现代文明和治理能力的发展与演化,惩罚手段实现了从残酷的肉刑到以限制为主的自由刑的转变,监狱工作的重心也开始偏向改造与矫治。本文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改造的目的在于培养对国家忠诚的公民,那么监狱是通过何种具体方式去实践这一目标的。(2)随着文明进步与人道主义的发展,监狱的惩罚方式逐渐转变为柔和的人道主义改造手段,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监狱惩罚倾向的衰弱;(3)监禁环境与认知改造的双重管制,是否意味着罪犯完全失去自主性。
福柯所讨论的主体性,是一种被权力政治性建构的、被赋予的自我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