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拒付后交单期内换单不能案例

2020-07-23 16:35刘萃军
商情 2020年31期
关键词:实务

【摘要】银行出口单证实务中,因受益人所交单据存在瑕疵常会被开证行拒付,交单行收到拒付报文后在交单期内通知客户进行换单以消除不符点,是一种非常明智的做法,但是万变的实务还会遇到哪些不确定性问题,本文立足实务,详细阐释一则案例,以期给银行单证从业人员一些启示与指导.

【关键词】单证业务 惯例 实务 不符点

一、案例简介

XX年3月5日,P银行(以下称交单行)收到A公司一笔出口信用证项下交单业务,开证行为香港I银行(以下称开证行)。索汇金额为USD 1451987.50,信用证41场:ANY BANK BY NEGOTIATION,42C:AT SIGHT,最迟发运日为2月28日,信用证最迟交单期为3月12日。P银行审单结果为:单证相符。单据寄往开证行后,3月11日,P银行收到开证行拒付报文MT734,拒付内容为:发票显示了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的合同号(INVOICE SHOWING INCONSISTENT CONTRACT NO I.E.R18018012-1 VS R18018012-2),MT734单据处理指示为NOTIFY。P银行业务员分析拒付报文,认为拒付有理,但是鉴于最迟交但期为3月12日而且交单地为任何银行柜台,于是立即联系客户,建议其尽快换单。在客户积极配合的情况下,3月11日下午将更改的发票寄往开证行,P银行在3月11日下午17点将换单事宜发报开证行,并通知开证行换单快递单号以便跟踪查询,同时报文声明P银行已在交单期内完成换单,消除不符点,要求其尽快付款,禁止扣除不符点费以及相关电报费。但是,同日P银行收到开证行付款,扣除了包含电报费和付款费以及不符点费总计331.81美元(含不符点扣费89.18美元)。P银行随即发报要求I银行退还不符点费,但是以失败告终。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焦点一是:P银行在最迟交单期内更换了单据,是否已经消除了第一次交单的不符点,从而使单据恢复到相符状态,开证行不应该再扣除不符点费呢?或者已经扣除了不符点费,因为单据经过更正已经相符,所以应该退还不符点费呢?本案根据进口方与开证行往来邮件沟通得知,开证行是在同日即3月11日上午拒付和付款,而交单行换单也是在3月11日,最迟交单期是3月12日,开证行声称其收到换单指示前已经接受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请求并扣除了不符点费进行了付款,即付款动作与收到换单指示存在时间差,付款在收到换单指示之前。完全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根据UCP600 第十六条ciii b款“THAT THE ISSUING BANK IS HOLDING THE DOCUMENTS UNTIL IT RECEIVES A WAIVER FROM THE APPLICANT AND AGREES TO ACCEPT IT,OR RECEIVES FURTHER INSTRUCTIONS FROM THE PRESENTER PRIOR TO AGREEING TO ACCEPT A WAIVER”。本案例恰恰拒付、付款、和换单指示都发生在同一天,P银行无从证明I银行收到换单指示是发生在付款前,另据I银行声称报文接收也存在时滞,可能会在发报的次日才接收到换单指示。而且I银行是依据第一次交单存在不符点而扣收的不符点费,经分析P银行认可开证行的观点,并将此事告知客户,客户鉴于尽早收到了巨额款项,减少了资金在途时间久可能产生的更大的利息损失,不再要求退还不符点扣费。

本案由拒付产生,由此联系拒付业务实践,归纳总结出如下三种拒付动机:一类是申请人为了拒收货物。此种情况往往在于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申请人不愿意接受货物,或者因为商品市场价格大幅变动而挑剔不符点以要求降价。一类是在授信开证下开证行为了回避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具有第一付款再责任的特点。当开证行收到国外来单时,如果遇到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开证行怕赎单无望,往往就会就着单据存在不符点或者有意挑剔不符点进行拒付,试图回避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如此做法也会影响银行信誉。还有一类是,与开证行的习惯做法有关,并且开证行可以借此收取高额的不符点处理费。实务中此类拒付动机占多数,尤其常见于香港、新加坡、以及某些外资银行的做法,ICC case 43中所说,信用证的目的系用来提供付款而不是拒付的工具。本案正属于此类拒付,业界不应鼓励这类做法。

三、启示及建议

(1)出口审单从严标准。由于出口业务处于收汇被动局面,相对境外银行极其分散,信用证条款繁杂,如果单据因为不符点而被拒付,就会面临客户收汇延迟甚至收汇不能的风险,还会产生不符点以及电报费,所以出口审单坚持从严、从细标准,以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

(2)换单要及时。更换单据分两种,一种是在单据还未对外寄出时,如果交单行审单发现不符点,会通知受益人及时修改单据,及时更换,防止交单期临近被动局面发生。另一种是单据寄达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后,交单行收到拒付报文后,若在交单期内,交单行应及时通知客户进行换单,必要时要先建议出口方先与进口方联系,明确换单意图,防止申请人先行接受不符点而进行付款,使换单不能实现,且损失换单快递费。

(3)重视拒付后处理。交单行收到拒付报文,一要做到及时处理分析拒付是否合理,对于不合理的拒付,要及时进行驳斥,驳斥做到有理有据。对于有理拒付,要尽快通知受益人与申请人联系,尽快放弃不符点,及时付款,能换单的,要在交单其内及时更换单据,争取主动权。二要总结经验教训,挖掘产生拒付原因,采取应对措施,及时缓释化解风险。

作者简介:刘萃军(1977-),女,蒙古族,內蒙古赤峰市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国际结算单证中心,高级经济师,专业:国际金融,研究方向:单证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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