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大方正诉宝洁公司案”看书法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020-07-23 16:13:55金子成
大经贸 2020年5期

【摘 要】 书法在著作权保护中是以美术作品的方式获得保护,但由于书法的美术价值仅寄托于单个文字之上,表达形式远不如其他美术形式,因而在保护标准上需要更多考虑公共利益的平衡,而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发展进一步放大了该特点,进而引申出书法作品的保护和权属划分问题。

【关键词】 书法作品 独创性标准 人工智能创造物

书法是中国文化中一种表现文字美的艺术形式,书法艺术本体包括笔法、字法、构法、章法、墨法、笔势等内容。书法作品,尤其是毛笔书法作品,其表现形式因技法的丰富而多样化,也正是由此,书法能在文字的内涵之外独立作为作品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书法的承载形式是文字,单个的文字在表现形态上终究是有限的,如人人书写的文字都可保护,则书法的表现形态将很快穷尽,公众将陷入“无字可用”之境地。那么怎样的书写才能构成书法作品,书法作品的保护范围和标准又是什么呢?

一、普通书法作品的独创性认定

书法作品可能是一篇本文集、一封书信甚至是一两个字,不同形式的书法作品在认定独创性时会有不同的事实考量。若涉案书法作品只有一兩个字时,该作品往往具有较强的个性表达,如“向佳红诉《九层妖塔》案”中,原告书法家向佳红发现电影《九层妖塔》中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等书法作品而未经其本人同意,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和复制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向佳红主张的七个字在段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以及繁简字组合等方面体现出来独创性,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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