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

2020-07-27 14:56宁宁
博鳌观察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律教育双重性教育改革

宁宁

内容摘要 法律教育的双重性在于法律制度的理性和法律教育的感性。为了培养适合社会发展进步的人才,院校应当深入法律教育的双重性质,探究法律教育的改革方式、目标。文章分析了法律教育的双重性,对中国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究,并提出了可行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 法律教育 双重性 中国法律 教育改革

1 引言

目前,法律教育已成为当代高校教育和法学研究的重点内容,基于中国法律职业发展研究来看,法律职业需求也刺激着法律教育改革。对于中国法律教育体系而言,职业教育并不是社会教育的根本目标,分析教育中内在的双重性关系,针对中国现代发展设计出符合法学教育的课程内容和教育模式,这才是法律教育改革和实施的重点方向。

2 简述法律教育的双重性

随着科教兴国国策兴起,中国加强了社会基层法治教育和现代化法治管理。通过法律教育,中国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机构趋于完善。结合中国20多年的法律改革历程来看,中国的法治教育依旧落后于法律制度的运行,未能在满足社会法律需求的同时,促进法律从制度上进行改革。面对此困境,中国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理念,给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机遇。

追本溯源,法律教育和法律制度之间的双重性源于历史演变,显现在社会发展历程中。从历史层面分析,法律教育的基本特征在于实现法律知识普教、常识普教,而法律教育理念本身就来自西方,其是在宗教制度和法制制度下所形成的,并不具备独立性,而是为权力和宗教的法制管理所服务的。从管理形态而言,法律制度的诞生依托于开放式法律教育环境,遵循法制制度的人一定要具备法律常识,了解法律教育理论[1]。

随着社会的建设和历史的验证,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法治结构存在不同,但并无优劣,都是适应各自社会发展形态所构成的社会体系。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内部法制教育和法制制度的双重性[2]延伸及发展难点在于,市场经济内,法制实践环境不充分,若直接施加法制教育和法制制度难免存在揠苗助长的问题。对比西方国家世纪性的变更而形成的法治体系,发展中国家若一味“拿来主义”,难免在没有独立发展稳定的情况下遭遇重创,也极易让法律教育失去独立性[3]。

3 分析中国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中国法制教育历经风雨,在岁月的积淀下形成了带有民主标签的教育体系。从春秋战国以来的儒家百学到唐宋科举制度建设、明清八股、民国时期的变法图强、新中国的废除旧法统,中国的法律教育一直都是为国家建设、社会稳定所服务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律制度借鉴了苏联的法律教育经验,但缺乏本土化特点,过度强调“苏联主义”,导致收获甚微。改革开放后,中国高等教育步入了一个高速改革的时代,法律教育也成为中国摆脱外来主义,实现独立法律建设的重要标志。现如今,中国除开设普通高等院校外,还设置有职业大学、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拉开了法制职业教育的序幕[4]。

3.1 法制教育的职业发展问题

随着法制教育办学模式的增加,教育水平和教学力度引起了法学界热议。部分职业大学、函授大学、电视大学未具备法律教育资格,办学体系不完善,有别于传统的院校法律办学内容。法律教育院校多,选择难,教学效果良莠不齐,实在是无法满足现代法律教育办学需求。此外,很多院校毕业的学生并不会从事法律职业,而从事职业的人专业能力和法律道德、素养也未经严格考验,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的分离也成为法律教育职业发展需要面临的问题。

3.2 法律教育的课程问题

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大多与法律文件相对应,教学内容和形式偏重于法律规范的讲解和注释,缺乏对法律内容的现实实践论述,这也导致很多法学生对现实法律纠纷存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5]。此外,法律教育课程也不应当局限于国家法律讲解范畴中,在经济体制下,地方立法、工商管理、外商投资等内容也值得教育延伸。但是,学院课程内容設置完全强调法律的理性,完全断绝所有法律制裁无关的话题,如现实中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将学生的法律教育认知固化,导致学生懂法,但不会用法。

3.3 法制教育的思想封闭性

目前,中国法律教育存在过于追求独立,呈现出封闭甚至是被孤立的状态。从法律的适用规则、发展角度来看,法律教育是随着社会的经济背景和政策不断变化的。只有将市场和法律内容相结合,才能让学生了解法律的动态性变化,提升法律辩证、理论的认识。但是,院校教育过于独立,将法学和其他社会教育隔离开来,导致法学学生对社会现象认识不明,甚至是落后。这种封闭的法律教育模式,无法推动法律教育改革。

4 对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措施建议

目前,中国法律教育存在两个方向问题,一个是实践教育,另一个是开放性教育。要明确法律教育改革,一定要明确这两个问题产生的影响。在法律规则下,法律的根本意义是构建法治环境,满足各个利益主体实现个体价值,维护社会群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各个执法机关也通过法律运作和法律流程维护社会稳定和进步。但是,法律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形成,需要加以实践检验。如何保证法律教育有内涵,满足社会进步,更要从社会法律的文化制度、道德伦理、经济制度等多个方面予以研究。可见,实践性和开放性是改变传统法律教育的重要着落点[6]。

4.1 调整法学院结构

要提高法律教育的质量,必须重新进行院系调整,将政法院校合并到各普通大学法学院,或者将政法院校转变为综合性大学。在管理体制上,既可以由司法部与教育部分工管理,也可以由其中一家管理,并坚决打破教育行政部门与其所管理的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学校自治。与此同时,在综合性大学内部,法学院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应该容许和鼓励学生选修跨学科课程,真正享受综合性大学所提供的机会。综合性大学内封闭的法学院与大学之外的政法院校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因此,院校调整必须要求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也进行彻底的变革。

4.2 改善法律教育课程内容

院校一定要注意法律教育课程的开放性和实践性,建议增加普通常识教育的内容,增加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历史学、人类学、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知识,鼓励学生学习跨学科知识,逐步实现法学院的多样化与多元化。

4.3 法律教育方法改革

一些发展中国家就法律教育方法进行了许多改革尝试,包括:更多地发挥学习小组的作用,并辅之以问题研究、写作与讨论;在课堂讲授中鼓励学生参与讨论;增加使用辅助学习手段,如视听材料等;改革课堂讲授方法,将许多基本内容交由学生自学;采用模拟方式进行教学,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加学生独立研究与写作,减少正式课堂练习。此外,与教学方法改革相对应,目前以考核记忆能力为主的考试与考核方法也应作一定的调整,转向以考核实际能力为主。对于学生和教师来讲,考试对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期望值的影响最大,如果考试以实际能力为主,势必促进学生和教师学习和教授的实际能力,促进教学方式的改革[7]。

5 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教育对国家建设十分重要,建议相关单位加强院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法治化建设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王茂庆.法律理性与法律教育[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2):22-30.

[2]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389-406.

[3]大卫·杜鲁贝克,伊夫·德兹勒,鲁斯·布钦南,等.全球重构与法律:法律国际化和跨国界竞争场所的建立[J].法制现代化研究,2000,6:359-446.

[4]尹力.我国国际私法教学改革之必然性与应然性分析[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54-60.

[5]丁艳雅.我国实施统一法律教育必要性的多视角研究[J].求索,2003(5):135-138.

[6]胡光志,靳文辉.关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几点思考[J].经济法论坛,2010(1):397-406.

[7]白岱恩.法律人究竟应该如何来培养——评韩慧教授《英国近代法律教育研究》[J].当代教育科学,2015(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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