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院校音乐专业学术评价研究

2020-07-27 15:48雍敦全刘力
音乐探索 2020年3期
关键词:艺术院校教学能力

雍敦全 刘力

摘 要: 音乐类艺术院校在考试遴选等环节中关于音乐表演和创作水准的评价存在随机性、主观性与不稳定性的情况,探讨如何建立音乐专业院校的学术评价体系,将音乐艺术表演和创作专业的艺术学术评价标准系统化、科学化,将更多的操作细节提升到学术的高度,细化到各个学科及其分支,针对各类学生考试制定具体评价办法。在教师业务水平评价环节,科学评价任课教师“舞台造诣(创作成就)”与“教学能力”的考评方式。

关键词:艺术院校;音乐学术评价;舞台造诣;教学能力

中图分类号: J6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 - 2172(2020)03 - 0048 - 07

DOI:10.15929/j.cnki.1004 - 2172.2020.03.007

20世纪80年代至今,国内多位专家都在讨论如何建立一套科学化的音乐艺术类学术与学科评价标准。2016年至2017年,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分别举行了关于艺术学科评价的学术研讨会议,讨论如何将音乐艺术学科评价推向国际化、标准化。会议谈到了学科建设的机制、艺术表演与艺术教学之间的联系以及艺术表演的评价方式等。但总体来讲,国内针对音乐院校艺术学术评价体系的研究在理論框架上还不够完整,进行实际评价操作时缺乏可广泛参考的具体细则。

艺术院校音乐专业的设置大致可以分为音乐理论、音乐表演与音乐创作三个类别,音乐表演与创作二者均属于实践类的学科,对于艺术实践本身的好坏没有办法直接通过论文、专著等人文学科的形式进行评定。因此,音乐表演和创作的重要奖项成为较为普遍认可的评价参考,被权威部门列入了教师和学生评比遴选的参考指标。不可否认,在国内举办的高规格比赛中,中国文联和中国音协共同主办的“中国音乐金钟奖”等比赛确实为音乐专业学科的教学起到了标杆性的引领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的音乐类比赛都存在一定的随机性。评委的不同审美偏好则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评选结果。作为比赛本身来说这是常见的现象,但作为专业艺术院校,则有必要建立自己的音乐艺术领域学术评价标准。尤其是音乐表演和音乐创作专业的艺术评价存在更多的主观判断,因此更加需要一套科学的评价方式来支撑,建立一系列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机制。一套有实用价值的音乐艺术学术评价标准体系的形成,将对专业音乐院校的科研、创作、表演、教学、招生工作的笔试面试,学习阶段性考试、评优评先,社会普及性的音乐教学、表演实践及各类音乐比赛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由此,研究出一套科学的、具有实操性的音乐艺术评价标准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学科与专业的交互:“艺术院校音乐专业学术评价体系” 的制定

“艺术院校音乐专业学术评价体系”是指针对专业艺术院校所开设的音乐类专业,对任课教师的专业艺术水平、教学水平以及学生的业务水平进行科学化的衡量,以音乐艺术本身的标准为终极参考点而做出学术性的客观评价的一整套方法,以此推动音乐艺术院校表演、创作、科研水平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具体制定办法的时候应考虑以下内容作为出发点。

(一)重视教育单位的属性

根据专业音乐艺术院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的属性,在校内进行教师学术评价的时候应与文艺团体单位有所区别,因此要将教师的自身业务素质与教学能力相结合,作为评价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在音乐专业院校中,专业共同课和个别课连接了艺术教育者本身的素质、艺术规格、科研能力、教学能力,以及学生的接受程度与学生的成果等多个方面。因此也应当将专业课程的评价作为重点之一。无论是专业主科还是音乐类共同课,它的评价应有利于学生了解自己的进步及潜能所在,帮助学生能够充分发展和发挥自己的专业优点,促进音乐感知、表现和创造等能力的发展。

(二)把握严格的学术标准

除了教育教学水平的评价,对教师或学生的艺术水准进行评价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目前,缺乏系统化的音乐学术文字记录及分析作为学术支撑是极为明显的现象。教育单位经常依赖于校外的比赛结果作为评判标准,缺乏对于艺术水准学术标准的主观思考。一个要培养出一流艺术人才的学校,必须有极高的、稳定的艺术规格的标准,同时在技术上一定要能够量化。关于校外的比赛规格,教学单位从学术上应当有一个艺术标准的判断,并且切实筛选出哪些比赛、哪些平台的排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学术价值,而不应该只注重举办规模,举办地点等表面形式。

(三)侧重音乐表演与音乐创作专业的学术评价准则的设置

国内专业音乐院校的音乐类学科大致可以分为音乐理论方向、音乐表演方向、音乐创作方向、音乐教育方向四大类。音乐理论方向的学科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因此相对容易找到公认统一的评价方式。具体来说,由于有论文著作等成果参考,可以运用“显性要素”作为评价标准,如发表刊物级别、引用量以及学术专家们的认同度等来作为评价参考的依据。而表演方向、创作方向的学科,在学生的入学考试、阶段性成绩评定、教师与学生成果评定等方面通常存在差异较大的评价。比如在比赛或考试中同一个版本的演奏,可能出现一部分评委打分很高,而另一部分评委打分很低的情况。在创作类评分过程中主观评价因素占主导的情况更多,因为评委完全可以从个人喜好做出自己的判断。因此在音乐专业院校中明确音乐表演方向、创作方向的学术评价标准则是我们要研究的重点。

(四)把握不同学科的特点

针对音乐理论方向、音乐表演方向、音乐创作方向、音乐教育方向进行具体评价时,应当在这四大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专业、细分科目、细分种类来设置。音乐表演专业的艺术表现形式基本是通过现场表演,以音乐会、录音录像等方式来呈现,所以演唱、演奏的最终效果,所演音乐作品的“分量”、技术规格标准、演出平台的规格、同行业认可度等都应当作为评价的具体要素。音乐表演专业所涉及的门类众多,拿声乐演唱专业来讲,按演唱的风格可以分为“美声”“民族”“流行”三种唱法,其中美声唱法在国际上有比较公认的审美标准,也有公认的比赛,公认的演出平台。然而用国外的演出平台或比赛来评判民族唱法演唱者的艺术水准显然是不合适的。另外,民族声乐本身就是一个正在高速发展的专业,它本身包含了很多不同的风格与特色。因此在制定具体标准时需要 “多人共建”并以多样化、前瞻性的方式来评定,不要单一、片面地只局限于各类比赛的成绩。

二、艺术规格科学分类的结合:对于考生的评价办法

(一)“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兼顾

研究如何将演奏、创作等艺术的具体呈现环节予以量化,用“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该评价标准力求以学术分析作為出发点,其结果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

1. 音乐中寻求科学理性的客观表达

白小墨在《人工智能音乐评价体系》研究报告中谈到,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当代新兴信息科技正在深刻影响当代音乐的生态,基于当前国内外所开拓的探索和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我们可以预见,音乐人工智能将达到音乐专家顾问级别,辅助音乐学习、创作、表演和评价的趋势。

根据现有手段,人工智能在音乐评价中可以如下方式应用,详见表1。

由表1可以见,可以尝试运用大数据的方法,将成功的演奏演唱音频预先存入作为模板进行现场对比。该客观评价的标准可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但不能直接作为艺术学术评价的最终标尺,还必须结合主观评价来完成。

该标准创制的目标是可以相对具体客观地显示出演奏者对音乐要素的完成质量。该客观评价的标准目前主要作为学生考试的重要参考标准。

2. 寻找个性(主观)评价中正视共性感触

说到主观评价就离不开评审的个人,而个人的审美趋向往往存在差异,有时候这种差异还很明显,这时就需要通过寻找主观评价中的共性来达到一个更加稳定的结果。所以评审专家组的设置方法就很重要,专家组的来源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国内外结合、多家单位专家结合的方式,匿名打分。甚至在重要的艺术评价环节中还可以采取网络远程连线的方式进行评价。

3. 细化音乐学科中技能水平分类准则

音乐表演和创作的水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量化为各种技术细节,因此音乐表演类专业的考试内容应该落实到各种技术环节具体的评价标准当中,细化为各种不同的表演(创作)类型、风格、技巧规格等等。

黄阿罗在《专业音乐院校声乐表演专业的演唱评价方式构想》研究报告中以声乐专业为例论述了不同风格声乐演唱标准。比如,在表达巴洛克、古典时期作品时,节奏都是规整的,句子之间不会用情感来拉开或收拢,而演唱浪漫主义时期或现代派声乐作品时,句子中间有很多撑开的地方,而每次的演唱都会因为情绪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这些具体的标准,应该落实到评价的核心内容当中。

西方器乐演奏专业包括的内容较多,评分标准也应有所区别。表2中列出了钢琴系、管弦系主要乐器类别的评价要素与计分方法,即多方面的评价要素按比例计算。具体原则在于细化评价环节,增加评价参考因素,最终以计分的方式来得到最终结果。比如,在演唱、演奏专业的考试中,将具体技术标准、艺术表现力、观众直观感受这三方面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判。具体技术标准涵盖了音高音准精确度、节奏特征把握等细节;艺术表现力按类比的方式分不同音乐流派、风格、艺术质量客观评价,最后结合观众的直观感受来综合评判。

下面再来谈音乐创作相关专业的作品评价问题,即如何对原创作品进行评价打分。音乐创作方向的成果应当为两个方面,一是客观的乐谱或“工程文件”,二是现场的演出或录音,然而这二者经常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在进行艺术评价的时候应该同时照顾到这两个方面。在创作类比赛的作品中,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有一些比赛的获奖作品在后来基本不被演奏家认可,演一次就放弃了。同时,也有一些不被比赛认可的作品,却在演奏家手上一直持续演出。对一部作品的价值判断,除了技术上的好与坏,艺术上的评价通常需要较长一段时间,让时间来检验。因此对作曲家艺术水准的评价,应该更多的考虑到作品演出效果、流传情况。

对作品进行判断,必须大量依靠主观的评价。除了例行考试以外,基本上,目前最有说服力和最便捷的办法就是将学生作品的评价交给各类比赛,但从各方面经验看来,比赛本身也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因评委本身不同的艺术偏好经常会使得对同样的作品产生意见分歧。以先锋派音乐风格为例,自20世纪以来,先锋派音乐创作的风潮席卷整个欧洲,因此当时西方世界中所有的创作比赛几乎以先锋派音乐创作为主导,从收到的作品谱面来看,如果没有什么“现代音乐”的特征(比如特殊的记谱,各种不规则的和弦等等)就无法取得名次。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与反思,很多作曲家也意识到一味追求“先锋风格”的局限性。在当代,不少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音乐节都推出了各种创作手法或风格的音乐会作品。可见,风格偏好是一个“变量” {1},而对于审美的极致追求是不变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当前的创作环境,制定好校内考试或比赛的风格偏好。风格偏好与创作手法的技术环节息息相关,因此应该在比赛章程里面明确不同风格作品的评分原则。如本次比赛(考试)要求技术方面创新,体现对当代音乐语言的把握能力;或本次比赛(考试)要求作品在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情况下保证其可听性,保证演奏家演奏技术顺利发挥。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量化,至少也是可以被讨论的细节。

(二)根据评价目的或阶段的不同设置评价比重

作为专业音乐院校,在学生考评方面有许多环节需要用到本专业的学术评价,根据需求不同,根据评价目的或者阶段的不同来设置评价的侧重点,考评的分值比例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得音乐专业的学术评价体系能够更加的完整、科学。

比如本科入学考试的标准,应侧重于对音乐基本素养的考核,充分评估考生的“隐性能力”,以检验考生是否具备将来能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可能性。对于演奏专业,则应该侧重在考生的演奏基本功上面,如基本的触键、运弓等基本动作有无明显的问题,反之即便完成了音乐作品也不能给予高分。因为对于音乐方面的细节处理可以在进入本科阶段之后循序渐进地进行学习,而“基本功”如果是错误的,从头开始纠正则相对困难得多。

在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文件中提出了“严把考试和毕业出口关”的要求,并明确了“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的具体内容。据此,在最终的毕业考试环节中,应该从严要求,对学生实际的业务能力进行科学、严格的判断,对演奏严重失误、曲目难度完不成、不能背谱演奏等现象予以坚决扣分。演奏专业的学生应注重大型作品的完成能力。另外,应建议增设考试环节,如“艺术实践”内容(音乐会、录音等)。建立健全音视频资料存档机制,分阶段给分,增强学生在学习阶段各环节中的积极性。

三、舞台与讲台的平衡:音乐表演与创作类任课教师的考评方式

根据教育部的考核标准,专业音乐院校在教学成果界定方面有明确的形式,如各类获奖、有影响力的音乐活动、论文等。这些成果是艺术院校教学能力外在的表现形式,而本节所讨论的是教学能力本身,即专业主课艺术教学能力的核心内容,也就是教师自身的艺术水准与教学能力。

对此进行直接的评价虽较难,但这恰恰是艺术院校音乐专业学术评价应该关注的重点。

以专业音乐院校音乐表演专业为例,教师的教学水平与教师的舞台艺术造诣之间有直接联系。可以说,实践本专业艺术活动所取得的成就是其进行教学工作的“资本”。

有两种优秀的教师,第一种是教师自身演奏水准高,自己可以给学生示范细节并讲解,培养出人才。第二种是一部分音乐学院的优秀教师,他们教学成果丰硕,培养出一大批卓越演奏家。由于年龄等因素,他们自己基本上不在舞台上出现,本专业的实际演奏(演唱)能力一般,甚至对一些难度较大的片段也很难做到顺利完成。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他自己没有能力示范得那么精彩,但是他们知道真正的艺术标准,并能通过各种方式启发学生达到这个标准。

一方面要重视教师的舞台艺术成就,另一方面,教师“教得好”比“演得好”更加重要。所以无论是第三方的评价机构还是专业音乐院校本身,都需要制定一种科学评价任课教师专业艺术与教学的考评方式,避免“一刀切”。

根据当前国内专业音乐院校的实际情况,不在舞台上展示自己专业能力的公认的器乐演奏教育家,年龄基本都在50岁以上。而年轻一代音乐表演专业教师当中,相当一部分教师既保证了教学,也有相当高的演奏(演唱)水准,经常在舞台上演出,和专业院团的演员一样,在业内保持着较高的影响力。对于青年教师来讲,进入教师岗位之后就将自己的专业演奏能力搁置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一些专业音乐院校对年轻教师每年进行专业考核,此举与专业院团的业务考核形式基本一致。作為音乐院校,建议对音乐表演专业青年教师每年的业务考核不应分量过重,为考而考,而应该将考核的重点放在督促教师在各自专业方面不断求索的实际态度上。考核形式也应该多样化,比如提供本年度在各类音乐会中足够说明情况的演出记录。随着教学任务的增长和教师年龄的增长,专业音乐院校对音乐表演方向教师的专业业务考核应当逐渐适当放宽。

评价音乐创作专业方向的教师,对其艺术水准的评价原则上应更注重于“后期评价”——作品的影响力。一方面是看作品在演奏家手里被演绎的情况与观众的接受度,另一方面,是否被作为学术研究的对象也是关键要素,如果一部作品有学者作为研究对象,无论是研究这部作品的结构、创作手法、音乐美学等内容都是一种积极的现象,在作品后期评判中应加以重视。

以上针对艺术院校音乐专业学术评价的制定原则进行了讨论,对一些关键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探索,但由于国内专业音乐院校之间的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目标各有不同,本文无法逐一涉及。在具体执行当中,本文所列举的方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艺术院校音乐专业的相关负责人在保证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篇责任编辑 何莲子

参考文献:

[1] 倪润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评价体系建立的困境与出路——当前研究状况的总结与思考[J].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4(2).

[2]谢飞.关于高等院校的影视教育研究[J].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06(1).

[3]侯克明.中外高等教育比较研究:电影学院的发展目标与方向[J].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06(1).

[4]潘若简.从精英教育到普及教育  关于电影教育的思考[J].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06(1).

[5]陈晓云.大学电影教育:在数字化繁荣的背后[J]. 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06(1).

[6]王珣.再论艺术学科的建设——从山西省艺术学科发展谈起[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8(32).

[7]陆天怡.艺术学科研究生“技”与“理”的自研究[J].戏剧之家,2019(20).

[8]周星.艺术与艺术学科建设——艺术学科双一流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三个因素影响[J].艺术评论,2017(10).

收稿日期:2020-03-21

基金项目:2018年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基地西南音乐研究中心度重点项目“专业音乐院校音乐艺术学术评价体系探究”(xnyy2018006)。

作者简介:雍敦全(1964— ),男,硕士生导师,四川音乐学院教授(四川成都 610021);

刘力(1986— ),男,博士,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音乐研究中心专职科研员(四川成都 6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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