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颖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起草

2020-07-31 09:52
党史博览 2020年7期
关键词:中央人民政府邓颖超婚姻法

1948年10月,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西柏坡闭幕后,根据刘少奇的指示,中央妇委成立了以邓颖超为首的婚姻法起草小组。因关系五万万同胞的婚姻、家庭幸福问题,起草小组极为慎重,几次派出工作组就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共同商议。讨论中争议最大的是第九条:“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1950年1月21日,婚姻法草案呈送中共中央,并附邓颖超亲笔信一封,信中写道:

“幾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自一九五〇年五月一日起公布实施”。

(冬阳摘自《学习时报》2020年3月6日,张珊珍文)

猜你喜欢
中央人民政府邓颖超婚姻法
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龙港中心派出所
中央人民政府的开端:从冀太联办到华北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诞生记
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制定及其修改
中央在特别行政区发出行政指令权: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
邓颖超:你用鲜花绽放我一世爱恋
平等与差异:《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规定的性别再解读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婚姻法》的社会动员——以上海地区因婚自杀的报道为例
新媒体技术在复原陈列中应用的探索——以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为例
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规则——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不足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