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融资

2020-07-31 06:54张雁
理财周刊 2020年27期
关键词:众筹互联网金融融资

【摘要】互联网众筹行业快速发展,很好地为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提供了资金融通的渠道,缓解了金融市场的融资压力,但也为小微企业、投资者以及众筹平台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提出做好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明确法律界限、加强投资者准入审核、加大潜在投资者对股权众筹的教育力度、完善股权众筹退出机制、防控超额融资风险、引导股权众筹平台更好的服务小微企业、完善网络风险防御系统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被各行业所重视,最重要的一点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具有获得大数据和处理利用大数据的能力。此外,互联网金融不仅能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最重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能够使得互联网金融为不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也能够避免其他多余的成本,使得互联网模式下的中小企业贷款具有较低的作业与交易成本。

二、众筹融资的起源和发展

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起源于美国。主要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凭借个人力量就可实现,支持者成本较低,在开始较易获得支持;第二阶段是技术门槛稍高的产品或项目;第三阶段是需要小公司合作才能实现的产品,项目较大、团队专业、制作力精良,可吸引最多的社会公众资金。由此, 这种全新的融资模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小企业或者创意者等在中介机构(众筹平台)通过身份审核后,在众筹平台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向公众募集资金或寻求其他物质支持的行为。从众筹融资的概念可以知道,众筹融资过程主要涉及项目发起人、众筹平台、项目支持者三方。为了更好的研究众筹融资的适用范围,目前普遍按众筹参与者的融资形式及回报方式将众筹划分为四种类型:捐赠众筹、奖励众筹、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总体来看,无论哪一种众筹融资均具有融资门槛低,单笔融资金融较小,依赖互联网,兼具营销推广的功能。

三、我国中小企业众筹融资运作模式

随着国内外近几年众筹融资的不断发展,众筹融资己经逐渐演化成项目发起人通过网络众筹平台展示项目,试图获得投资者支持以筹集项目所需资金的全过程。中小企业的众筹融资,需要三方主体参与,通过三个阶段才能完成。

(一)中小企业众筹融资的三方参与主体

众筹融资过程主要涉及项目发起人、众筹平台、项目支持者三方。项目发起人简称发起人,这里指的是中小企业,是在众筹平台上发起项目而融资的中小企业,通常富有创新意识但缺乏资金支撑。众筹平台指的是审查中小企业申请的项目,为中小企业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网络平台,为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络平台。项目支持者也叫项目投资者,是指通过众筹平台肯定项目,并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实物等支持的网络社会公众。在众筹融资运作中,中小企业、众筹平台、社会公众三方参与主体分别各尽所能,各尽其责,整合多方资源,实现并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融资需求。

四、中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众筹融资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运行方式不尽规范,缺少应有的监管及指导,在实施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尤其阻碍了在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本文从以下方面对中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一)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在众筹融资模式中,筹资者即项目发起人,只需要向众筹平台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便可以发起项目,并且提供的项目资料简单,没有尽职调查、估值议价等流程。项目通过平台审核后就可以面向所有支持者展开融资,虽然投资门槛的降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然而在众筹融资模式中,双方不能面对面的接触交流,只能在虚拟的网络中进行交易,信用风险仍然是存在的。

(二)知识产权存在泄露风险。

众筹平台可以为有好的创意或想法的人提供一笔启动资金,这种方式可以挖掘创意、鼓励公众创新。項目发起人为了得到投资者的支持,获得资金来实现自己的创意,不得不尽可能充分的在众筹平台上向支持者展示自己的创意及项目的可行性,送样也有利于其项目通过审核以及获得支持。然而这些创意大都是处于萌芽阶段的半成品,还来不及申请专利保护,无法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项目资金的筹集期加成功后的展示期长达几个月甚至一年,这就给副窃者提供了非常长的盗窃时间。

(三)缺少相应的立法保护。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众筹容易卷入非法集资,尤其是股权式众筹,最容易被指擅自发行股票。在众筹发展活跃的美国虽然已出台了 JOBS 法案,但也只是搭起初始监管框架,尚无具体实施细则。目前我国众筹融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很多法律问题。

(四)信息披露标准不明确。

信息披露标准不明确。这包括了平台要求项目发起人的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根据不同的众筹平台而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支持者只能根据所公开的项目信息进行选择,很难对项目的整体做出客观评价。此外,项目成功后,发起人启动项目或创意后没有披露相关的项目进展信息,成功后应该向投资者披露哪些信息也没有统一的规范。项目的后期跟进机制不健全。项目成功后的资金使用情况、流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都没有被公开,也没有任何机构对其进行跟进,支持者无法对自己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支持者投资后似乎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发起人履行回报承诺,这种被动的状态大大降低了支持者对自己感兴趣项目的参与感。

五、政策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信用评级体系。

首先,应该有监管部门或者众筹行业协会建立对众筹平台的信用评级体系,根据众筹平台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问题控制水平、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级,对众筹网站评出一定的信用等级,支持者可以根据该信用等级选择更为安全的众筹平台。这是对支持者权益的一种保护,投资者本身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他们无法对众筹平台的安全性进行证实,而只能盲目的跟随。有这样的评级体系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全面的参考。另外,众筹平台无法在短时间内对每一位项目发起人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的潜在的信用问题发生概率较大,支持者的投资问题也较大。各众筹平台应该要求发起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资料,平台建立自己的用户信息数据库系统,并且根据数据库信息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估,对缺乏诚信或信用问题较大的用户进行公示。各众筹平台需定期上传用户的评估报告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口,防止非诚信用户在不同众筹平台进行敲资欺诈,以降低行业的整体信用问题。

(二)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对创意者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能够提高创意或创新的积极性。将众筹模式中的创意或创新项目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如:只要创意者能够提供材料证明自己属于原创,或证实在这个创意之前并没有出现关于该创意的类似产品,则项目发起人可以提起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在创意实现后优先对创意产品申请知识产权。送样就直接为创新者提供了一种保护,为他们积极创新免去后顾之忧,而不必担也自己的创意在实现之前就被盗窃。这同时也是鼓励创新的一种有效途径。

(三)完善相关的行业规章或规范。

法律问题是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瓶颈。为了尽量规避法律问题,很多众筹平台甚至明确规定项目内容及回报均不得涉及利润分红、现金、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即使这样仍不能使他们摆脱尴尬境地,因为众筹融资本身就行走在法律的模糊地带。确定众筹融资的合法地位是突破其发展瓶颈的主要途径,如发布“众筹融资行业管理办法”,为众筹平台以文件的形式确立其法律地位。这样就能够消除大众的疑虑,使更多的网络大众群体能够广泛参与到众筹模式中来,扩充资本供给来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有效的融资渠道。

(四)建立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众筹模式的信息不对称中,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位置,他们对潜在的信用问题程度难以辨别。对项目发起人及项目的信息披露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建立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明确规定项目发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在各阶段发起人应该披露的相关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主要面临的问题以及资金运转等情况。

作者简介:张雁(1973—),女,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就职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会计核算中心,本科,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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