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成年大学生抚养费纠纷

2020-08-03 02:03
新传奇 2020年23期
关键词:抚养费婚姻法王某

很多时候,出于亲情的关爱,父母辛辛苦苦打工赚钱就是为了送自己子女上大学,这是父母的自愿行为。那从法律上讲,这属于父母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还是父母的免费赠与?成年的在校大学生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如何界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2004年3月,王某与李某离婚,儿子王某威由李某抚养,王某依法支付抚养费。2017年7月,王某威年满18周岁。此后,王某未再支付抚养费。王某威以其2017年7月已被某大学录取为由,请求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在被拒绝后,王某威向法院起诉,请求判王某自2017年8月起,每月支付2100元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威虽已年满18周岁,但其属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且其父王某具有给付能力。因此,王某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同时,相关规定不允许在校生在外专职或兼职工作。因此,可认定王某威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王某威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王某威提起诉讼时,已不属于未成年人,且其主张的抚养费亦是年满18周岁以后的费用。因此,王某威的主张能否成立,首先需要明确王某威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关于如何界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新《婚姻法》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对学历有限定——高中及其以下。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威的诉讼请求。

上大学的费用被视为道德上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只要父母具有给付能力的,无论子女是否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均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新《婚姻法》颁布后,若成年子女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則无论父母是否具有给付能力,均不承担支付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的义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的起草说明中指出:“由于初中以上学历已经不再是义务教育,上大学的各种费用负担很重,我们将尚在校就读的学历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上大学的费用视为道德上的义务。”

基于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大学生,其年龄基本超过18周岁,属于成年人。因此,这一群体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年龄范围,又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学历情形。现实中,大多数父母基于感情、道德、习惯,仍将向高等院校在读的成年子女提供生活费和教育费视为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初衷,是借助法律的制约来培养青年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意识,促使青年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得以立足。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成年大学生也不必完全依赖父母,可以通过“减、免、助、贷、奖”的方式来完成学业,在自我奋斗的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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