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人”用的40万该不该上缴国库

2020-08-03 02:03
新传奇 2020年24期
关键词:申诉人叶某郑某

2020年6月8日上午,在浙江嘉兴市人民检察院里,一场围绕“捞人”费用该不该上缴国库的听证会正式开始。

2013年1月至2月,郑某夫妇因涉嫌犯罪被杭州地区司法机关羁押。后叶某以为郑某夫妇办理取保候审、申请缓刑为由,先后两次从郑某夫妇的亲属——郑金某、毛某处,骗得现金30万元、20万元,共计50万元。后来,叶某在郑金某、毛某的要求下,以抵偿金器的方式退还约10万元。2019年6月3日,叶某被嘉兴市中级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万元,其违法所得4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郑金某、毛某不服其中将叶某违法所得40万元依法予以上缴国库的判决,请求嘉兴市检察院予以抗诉,认为这“撈人”用的钱应该退赔申诉人40万元。但嘉兴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正确,决定不予抗诉,40万“捞人”违法所得应上缴国库。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省人大代表李旺荣表示,两位申诉人给叶某50万元,是为了将亲属取保、判缓刑,后来叶某退了10万元,事实清楚。

同时,申诉人“捞人”的意图是明确的,即非法目的明确,与被告人共谋使用非法手段,扰乱司法程序,二审法院对这种行为作了否定评价,依法追缴,定性准确。

(《潇湘晨报》20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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