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瑛
摘要:我国为社会主义法系,除了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及党的领导等内容之外,其法律框架和理论基础大体承袭了西方的大陆法系,基本标志都是成文法,成文法是由大量法律条文组成的,从这一视角切入,笔者认为分析实证主义学派的思想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分析实证主义学派的研究对象为“纯粹的法”,对于推动法律规则、法律条文的建构性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历史上为欧洲大陆的法典化运动做出了重要贡献。那么,在我国地方立法的活动中,这一学派的理论能否为我国提供建设性的意见?本文将从分析实证主义学派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关键词:分析实证主义 地方立法
一、我国地方立法现状
我国自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实现了飞速的增长,伴随着经济的繁荣,各种纠纷也应运而生,法律作为现代社会一种最主要、最有效的社会调整方式,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同时,我国国土面积和人口数量也十分庞大,地区之间、民族之间日常生活、风俗习惯的巨大差异性导致不同群体对社会调整的需求呈现出多样性的态势,由国家层面甚至省一级人大所制定的法律难以应对这种多样化的局面。2000年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了采取地方分权的立法形式,将全国人大的部分立法权下放至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一级,而后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最终确立将地方立法权扩展至所有设区的市,至此奠定了中国地方立法总的基础和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