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社会价值

2020-08-03 01:56:12杨立新
浙江人大 2020年7期

杨立新

民法典应当怎样规定人格权,是一个学术问题和民法立法技术问题。人格权法究竟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还是规定在分则中,确实有立法传统的问题。民法典单独规定人格权编的立法模式,既不是德国法潘德克吞体系的传统,也不是法国法系的三编制模式。人格权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沿用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传统,具有中国特色。

人格权编是整部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不仅使民法典能够鲜明地体现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人文主义立场,而且紧跟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实现了党中央提出的“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要求。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世界人格权法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其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

第一,是对人格权法立法体例的创新。在民法典分则专设人格权编,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乌克兰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的做法都不相同,具有鲜明的创新性。

第二,是对人格权权利性质的创新。民法典没有采纳将人格权作为特殊的民事权利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而是将其作为基本民事权利类型,与其他民事权利类型一道规定,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体系。

第三,是对人格权权利体系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创造了抽象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体系结构,独具特色。

第四,是对具体人格权权利类型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几乎应当规定的那些具体人格权,对声音权这样的人格权都作了明确规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