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大学生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2020-08-03 01:58:08江仿蒋毅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6期

江仿 蒋毅

摘 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本着宽严相济和从刑法的谦抑原则对大学生犯罪适用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比例不断上升,而高校对酌定不起诉大学生教育改造和预防手段的缺失的现状,使得教育、感化、挽救目的不能得到实现,同时也加大了这部分大学生再犯罪的风险。文章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建立高校教育机制,以弥补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不足。

关键词:酌定不起诉;大学生犯罪;社区矫正

在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处理上检察机关出于“治病救人”原则,大多数情况下采取酌定不起诉的方式结案,案件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已经结束,但是从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已经构成犯罪,还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果不加以管理和教育,就任其回归社会,再犯罪可能性将加大。但是在现实中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高校对被酌定不起诉大学生教育中长期存在着主体不清、目标不明、理论不足、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探讨建立高校对酌定不起诉学生的社区矫正制度更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一、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

不起诉类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四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及附条件不起诉。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两种类型都不构成犯罪,从本质上说犯罪嫌疑人,不是刑法认定的犯罪行为,其人生危险性比较低,不是文章讨论的不起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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