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粥效应中探寻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实现方式

2020-08-03 01:58傅阳
大经贸 2020年3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

【摘 要】 如何在法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寻求平衡,是自法诞生以来就存在的问题。法律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具体案件的灵活多变使得法律无法精确适用。于是,在司法实践中便产生了法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通过探寻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冲突的表现及原因,以此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 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 分粥规则

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形式正义要求将法律一以贯之的适用于所有人,不论贫富,案件的处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形式正义之下的法,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在产生的过程中具有民主性,法律是不同阶级的代表在民主的基础上同意产生的,二是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程序等都具有法律依据,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相抵触。

实质正义的内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山东辱母杀人案中,有人认为于欢应该被判处故意伤害罪,但也有人认为他是为了维护母亲的尊严,不应受到任何处罚。之所以出现这样不一致的结果,就是因为道德伦理标准下的实质正义是模糊的,而此时若是运用现有法律断案,即使最终结果不会让所有人感到满意,但依然能够服众。因为法律是通过民主法定程序制定出来被大家一致认可同意的,所以断案结果也能够被人们接受和认可。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讨论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时,把财富比喻成一锅粥,探讨如何分配才最公平。最后,他得出让分粥者最后领粥,就能保证每个人碗里的粥是一样多的结论。这个分粥规则高度体现了现代规则意识:公平公正,相互制衡。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于是,有人对此欢呼雀跃,认为“分粥规则”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金钥匙”。

在例子中,评判标准是正义的,选择的程序也是正义的,两者完美的结合在一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完善的程序正义并不常见,甚至很难实现。让分粥者最后领粥,这就给分粥者提出了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就是要把每一碗粥都分得很均匀。倘若分得不均匀,那最少的那碗粥只能留给自己。而人不是仪器,不可能随手一分就做到绝对一致,每个人都会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为了不让自己吃亏,分粥者只能花更多的时间在如何把粥分得平均上,无形之中,也在浪费时间成本。因此,严格执行程序正义也可能导致非正义。就需要实质正义对程序正义进行补充。法治的最终目的是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共同實现。

二、司法实践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

放弃实质正义而实现的形式正义是非正义。举世瞩目的“辛普森案件”就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程序正义的追求。这也是一起在实现形式正义的同时牺牲掉实质正义的典型案例。辛普森曾因涉嫌故意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罪名被公诉机关起诉,在最初本案证据确凿,足以证明辛普森是杀人凶手,然而最终辛普森却被无罪释放,使案件发生一百八十度大转变的正是美国法律对于程序的重视,辛普森的“梦之队”律师团充分利用警方办案过程中的程序瑕疵,让辛普森无罪释放。

在分粥规则中,分粥者虽然竭尽全力地把粥分成一样多,但就他自己而言,他浪费了太多时间成本,对他也是不公平的,程序正义虽然实现,但实质正义还是没能得到体现。

实质正义的灵活性与形式正义的规范性是导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的直接原因。法律通过文字的方式将权利和权力具体化和法律化,在法律所能够辐射到的范围内,人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正是法律的这种规范性使得法具有了稳定性,法律不会朝令夕改,更不会因为任何人的意志就随意改变。

但在司法实践中,实质正义具有灵活性。早在汉代就开始实行春秋决狱的审判案件方式,例如甲把儿子乙送人,儿子长大后甲要求乙赡养自己,结果乙一气之下打了甲十棍子,按照当时的法律,儿子打父亲是要处以死刑的,但是儒家学者认为甲生了儿子但不亲自抚养,父子关系早已断绝,所以乙不应该被处死。这种将实质正义作为断案标准的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三、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平衡的方式

(一)从实质正义的角度: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罗尔斯提出的分粥规则中,表面上看兼顾了所有人,实现了社会的绝对公正,但他除了忽略分粥者的执行效果以外,也没有考虑到要把社会资源按照个人的贡献程度进行合理分配,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整个社会不患寡而患不均,如何才能在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中找到均衡点,首先,笔者认为应该容忍合理的误差。比如在分粥规则中,每个人都有掌握分粥大权的机会,那么在分粥的过程中只需要做到大体一致即可,不用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追求绝对平均,只要把误差减少到每个人都能承受的范围内,就认为是公平的分配方法。其次,对于如何分配才是合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分粥不应该追求每个人碗里的粥都以一样的标准来分配,应该按照每个人的贡献大小来进行合理的差别对待。合理的差别对待就意味着在法律实践中,不能设置一个绝对固定的标准,而是设置一个弹性空间,让法官能够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实质正义,从而达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相对平衡。

(二)从形式正义的角度:提高立法质量。法的形式正义若想得到完美的实现,前提是体现形式正义的法律是严谨正义的,一部不严谨的或者滞后的法律不仅不会实现实质正义,更是对于形式正义的亵渎。自改革开放以来,规范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制定出台,法律在数量上的突飞猛进固然是法治一大进步,但此同时不可掉以轻心的还有法律质量,一部能够正确反映社会经济生活、紧跟时代步伐的严谨法律,在实现法的形式正义的同时,也会保障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首先,提高立法质量离不开党在立法上的领导和坚持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其次,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客观规律,民主立法就是要立法为民,在坚持这两项基本的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出的法律才可能是高质量的法律,才能避免恶法的出现。最后,完善立法体制,处理好三对关系。

【参考文献】

[1] 郭晓彤,浅析罗尔斯程序正义论[J]:法学研究,2018.3-5

[2] 张丹,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与平衡的法理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3] 黄颜飞,罗尔斯程序正义理论及启示[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2016.62-66

[4] 梁蜜,论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J]:商界论坛,211

作者简介:傅阳(1996- ),女,汉族,重庆人,法律硕士(非法学),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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