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被遗忘权是数据主体对于互联网上公开的可识别人格特征的个人信息,基于合理的理由可以要求数据控制者对其进行删除或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隐藏的权利。首先,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的被遗忘权依其人格依附性、诞生缘由等决定其是人格权,而不是财产权;其次,被遗忘权因其边界性等原因属于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最后,被遗忘权因其诸多特征与个人信息相吻合等原因,决定了其属于个人信息权,而非隐私权。
【关键词】 被遗忘权 人格权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被遗忘权的权利性质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对于被遗忘权属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是一项新型的具体人格权还是归属于某种具体人格权、属于个人信息权还是隐私权的问题还是有待解决。
一、被遗忘权是人格权
被遗忘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类型化了的私人利益。简言之,民事权利的核心是一种私益。依照传统的民事权利划分标准,可以依财产内容将民事权利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被遗忘权并非人身权,关于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首先要确定的就是作为民事权利的被遗忘权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属于财产权。笔者认为,虽然被遗忘权所针对的客体即“个人数据”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但是被遗忘权仍然应该是人格权,而非財产权。第一,被遗忘权具有人格依附性,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并非是为了维护相关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