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研究

2020-08-03 01:58:33王海如
大经贸 2020年3期

【摘 要】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即自然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进而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资格,而不包括所谓的违约责任能力、不当得利责任能力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能力,既不能被民事行为能力所代替,也不能被其所包含,二者之间尽管具有同根性,然而在许多方面存在重大差别。只有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我国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才能落实到实处,我国民法的人文关怀才能真正实现。

【关键词】 自然人 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涵义的研究尚未达成统一的观点,对于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各种学说众说不一。概括当前比较主流的对民事责任能力的定义,主要有行为能力包容说,侵权行为能力说,不法行为能力说三种。

(一)行为能力包容说。行为能力包容说又称广义行为能力说,该说观点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然人通过自身合法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是自然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两方面能力共同组成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作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方面为民事行为能力所包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责任能力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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