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是关于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由工会提起仲裁和诉讼的规则,但在实践中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鲜有发生,这在根本上源于该条款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集体劳动争议中的诉讼主体规定不全面及工会不履行集体劳动争议诉权的法律责任不明晰等方面。本文在对该条款进行深入解读后,综合司法实践中所遇困境,试图从工会履行诉权的独立性和劳动者履行诉权的主体资格确认两方面着手,提出优化集体合同争议诉权履行的路径。
【关键词】 集体合同争议 诉权履行 工会 劳动者
一、引言
集体合同争议,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对集体合同争议程序作出了规范,明确工会在集体合同争议处理中的主体地位以及集体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相关规范为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提供了法律程序依据。[1]该条款的适用在我国劳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实践困境,反思现行制度下集体合同争议诉权履行现状,如何优化集体合同争议诉权履行的路径成为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保障的关键。
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条文阐释
(一)工会在集体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工会在集体合同中所需承担的责任。对该条的阐述应当先准确定义集体合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