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趁心
案 例
2019年7月,王某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租赁某村机动地533平方米建设幼儿园,违反了原《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5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330元。
经查,王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在幼儿园建设过程中,王某负责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规划建设,李某以个人名义向村委会缴纳土地租赁费,并在教育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实施行政处罚期间,王某和李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待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王某以自然资源部门事实调查不清、处罚主体错误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分 歧
一种意见认为,土地租赁合同是王某签订的,应将王某列入被处罚对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李某以个人名义在教育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负责幼儿园经营,应将李某列入被处罚对象。
解 析
认定违法建设主体的目的就是要追究违法建设责任和实施行政处罚。只有准确地认定违法建设主体,才能正确下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和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李某以个人名义向村委会缴纳土地租赁费,在教育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负责幼儿园经营,是实际的占地人、投资人和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