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所见唐代房屋租赁

2020-08-04 07:31:33李明冯金忠
文物春秋 2020年1期

李明 冯金忠

【关键词】吐鲁番文书;房屋租赁;契约文书;唐代

【摘要】唐代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房屋租赁市场的繁荣,吐鲁番出土的房屋租赁契约文书为研究唐代房屋租赁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也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65TAM40∶28号文书《唐杜定欢赁舍契》的签订时间应为唐永徽元年(650),从性质上看,它并非一件以寺院常住为主体的房屋出租契约,所出租房屋系僧练伯之私产。结合其他隋唐房屋租赁文书可知,唐代房屋租赁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例如契约参与者的变化、契约中特殊要求条款的消失、房屋租金支付更多使用银钱、悔约惩罚措施的明确化等。在此基础上,对唐代房屋租赁契约书式进行了复原。

唐代社会经济繁荣,人口流动性增强,房屋需求逐渐增多,无论是居住还是商业经营都需要房屋。当时社会获取房屋的方式包括自己建造、购买、赏赐、租赁等。相比而言,租赁房屋花费较少,灵活性强,较好地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故在唐代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从租赁主体来看,既包括上层官僚权贵,也包括普通百姓;既包括士、农、工、商等阶层,也包括僧、道等宗教人士。房屋租赁成了当时社会各阶层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些年,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异军突起,特别是研究视角的下移,唐代房屋租赁问题也开始为学界所关注。但传统史籍中有关房屋租赁的材料少且零散,资料的匮乏一直是制约唐代房屋租赁研究的瓶颈,而吐鲁番出土文书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憾,为研究唐代房屋租赁问题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也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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