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原则,除了例外情形,采用权责发生制。计提工资的税前扣除,是企业的涉税风险点之一,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文章梳理了税法对于计提工资的扣除原则及税会差异,对华润置地案件进行分析,认为税务局对于计提工资不得提前扣除的判决正确。2015年34号文件的出台弥补了法律漏洞,为解决计提工资的扣除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键词]计提工资;权责发生制;税前扣除;税会差异
[DOI] 10.13939/j.cnki.zgsc.2020.11.
1 案情導入
上海市国税稽查五局对华润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并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沪国税五稽处(2015)6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原告华润公司:(一)2012年12月27日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计提(在权责发生制前提下,预先计入某些已经发生但未实际支付的费用。)12月份的工资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1,149,538.87元,实际于2013年1月发放。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税前列支(税前列支就是税前利润中可以抵扣的费用,即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少调增201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49,538.87元。华润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市国税局维持税务处理决定。原告不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文主要分析本纳税年度未缴纳的税金以及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可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的问题。
2 税法应纳税额计算原则与税会差异
2.1税法对于计提工资不能提前扣除的规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