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立杰
摘要: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着多年不分红、分红不连续或恶意分红等情况,引起了学界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在分析了强制分红政策基础上,尝试从公司自治、行政监管与司法介入的层面给出建议。
本文分析了强制分红政策的实施效果,指出该制度存在缺陷。从尊重公司自治的角度,作者分析了司法介入利润分配的必要性与限度。当公司自治出现异化,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法院需要介入利润分配,保障受损害的权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自治
一、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再融资资格与分红情况挂钩存在不合理之处
证监会2004年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将现金分红作为获得再融资资格的条件通过对再融资资格的审查,该规定调整的对象仅限于有再融资需求的部分公司,对于那些现金流充足、短期内没有再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缺乏拘束力。此外,该规定只在原则上规定了上市公司需要在近三年有现金利润分配,未对分红的比例以及分红的连续性提出要求,给上市公司留出了较为灵活的空间,不排除有部分公司为了获得再融资资格,先象征性分红,然后圈钱的可能。
(二)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无法保障中小股东分红权
不论在成熟证券市场还是在新兴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大都不均衡,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存在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在如此的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自然影响着股东会的各项决策,倾向于做出对于自身有利的决策,存在着部分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