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2020-08-04 12:17:32吕旸平
青年生活 2020年14期

吕旸平

摘要:CAFTA与NAFTA都是在经济全球化中出现并发展起来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两者间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与NAFTA相比,CAFTA是一个更加松散的组织,其争端解决机制也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而本文以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借鉴,从适用范围、争端解决方式、执行机制这三个方面,比较了两者的异同点,从扩大适用主体、设立专门机构、增加仲裁复核、建立惩罚机制四个角度对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CAFTA;NAFTA;争端解决机制

一、引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是亚洲最重要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是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建立的标志性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自由贸易区的经济交往中国家间经济纠纷在所难免,而自贸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则可以解决纠纷,维护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由于CAFTA争端解决机制是以协调为中心,在程序设计和运行中难免存在一些弊病。NAFTA是多元调整的争端解决模式,其建立了6套争端解决机制分别应对不同情况,这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

二、CAFTA与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对比分析

(一)适用主体范围不同

NAFTA协议中投资争议解决程序适用于因缔约方违反协定义务,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从主体范围看“原告”是投资者,缔约国是“被告”,投资者一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法律实体。因而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主体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法律实体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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