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重整计划性质问题研究

2020-08-04 12:17:32童广贤
青年生活 2020年14期

童广贤

摘要:我国破产重整计划的性质是一种决议法律行为,本质上仍属于私法自治范畴。契约说、司法文书说、法律规则或规范说、相机浮动说等既有学说均存在难以消解之理论困境,无法自恰、周延地揭示出破产重整计划之性质。破产重整计划不同于传统的契约法律行为,而是依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团体(债权人会议或关系人会议)意思,决议过程中参与表决的债权人个别意思表示之独立性为多数决原则所吸收,形成单一的集体意思——决议。决议法律行为说较既有学说更具解释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重整计划性质解释范式的螺旋式发展。

关键词:破产重整;重整计划性质;决议法律行为;契约法律行为

一、破产重整计划性质之争

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正式引入重整制度,其是在克服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不足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积极拯救程序。重整计划的内容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经营投资关系、税收关系、劳动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重整计划的形成亦可谓诸种力量交融博弈之过程,有意思自治,有司法强制,甚至是行政干预。

上述特性使得重整计划被蒙上了一层迷雾,难以透过现象辨其本质。所谓性质,是指事物成为自己的原因,一经变化就不能不丧失事物自身的同一性。现行《破产法》中无从找到界定重整计划概念或性质的描述。学界对于重整计划性质的认识也莫衷一是。

一是契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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