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妻子老家在浙北小县城。她上有两兄两姐,下有两个弟弟。几年前大舅哥因病去世。大舅哥去世几年后,大嫂想卖了家乡住宅,去大城市投靠儿子。谁知卖房之时遇到了难题: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告知,要按法定继承程序先分割遗产,再由全体所有权人——包括我妻子同意签字,方能出售此房。
大舅哥因家庭结构简单,又无巨额遗产须分配,所以生前没留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程序。法定继承第一序列是配偶、子女、父母,三者有同等继承权。
据传统习惯,配偶中一方先去世,遗产自然就由另一方继承,子女不会去争继承权,公婆或岳父母就更不可能与儿媳或女婿争继承权,司法机关自然默认二者自动放弃继承权。
但我们遇到的情况是修改后的《继承法》正式实施,现金和动产继承司法机关不了解,还是采取“民不诉、官不理”的态度。但对不动产产权转移就开始严格按照继承顺序进行,于是就给我们带来了这笔意外之财。
大舅哥与大嫂育有一子。此房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二分之一为配偶所有,另二分之一属于可继承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大嫂、侄儿。大舅哥去世时我岳母尚健在,因此她也被列入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时岳母已去世2年多,她所“继承”的三分之一份额,就成为6名子女需继承的“新遗产”,妻子也有一份。
6兄妹自然都声明放弃,但口说无凭,必须拿上各自身份证件,跑到当地公证部门表达“自愿放弃继承”的意愿,再办一个“放弃遗产继承”公证书,事情才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