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
[摘 要]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于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旧会计制度已经开始被新会计制度所替代,而其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核算模式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虽然使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工作得到了优化,但由于新旧会计制度对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具体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核算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为此,文章对新政府会计制度下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一些当前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从科目设置、账务处理等角度出发,围绕新政府会计制度下财政应返还额度的新旧衔接与会计核算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新政府会计制度;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核算
[DOI]10.13939/j.cnki.zgsc.2020.21.052
1 引言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如行政事业单位某项工作当年内未完工且财政拨款未用完,需要将账户用款额余额清空并重新进行安排的资金额度。由于在新政府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中,不仅专门设置了“财政应返还额度”总账科目与两个专项科目,同时还分别在资金结存与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中设置了明细科目,并将项目、支出功能分类、资金来源作为了辅助核算标准,因此为尽快适应新政府会计制度,财政部门还需对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调整,而对于财政应返还额度新旧衔接与会计核算的相关研究,也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