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界分

2020-08-07 05:36:57张祥宇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7期

张祥宇

摘 要: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是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二者在行为模式、主观责任上存在重大的差异。司法实践中,将民事欺诈行为错误地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的现象依然存在,并严重侵犯在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行为,应以欺诈的内容、被害人支付财产的情况、资金流转过程等客观情况,以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目的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符合合同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的行为,方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诈骗 民事欺诈 非法占有

[基本案情]2008年,被告人王某某从中间人潘某某处得知,吉林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光复路面积约1.3万平方米的一大厦(以下简称“涉案大厦”)的商用产权房欲出售,王某某與该公司负责人孔某某签订以1600万元购买该大厦360份商业房产的买卖合同,并约定支付中间人潘某某中介费300万元。因缺乏资金,王某某找到福建商人李某某,将购房合同拿给李某某,并提出以1600元每平米的价格购买涉案大厦360份商业房产,李某某同意以此价格购买,后李某某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为了催促李某某付款,王某某伪造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取300万元定金和两笔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的电汇凭证,并出示给李某某,后李某某陆续打款1779万元,此款全部用于购买产权商用房及交付相关费用,李某某与王某某各占涉案大厦房产50%的所有权。2009年5月8日,王某某与李某某签订风险投资补充协议,二人在协议中确认,购买涉案大厦投资总额为27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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