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酌定不起诉的合理适用

2020-08-07 05:36:57吴仁义王芳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7期

吴仁义 王芳

摘 要:由于体制等诸多因素导致酌定不起诉适用比例较低。当前在从宽处置涉企案件的司法理念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考虑价值、效果、效率等多重导向。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缺位以及判断标准的机械单一阻碍了酌定不起诉的进一步适用。基于此,希望通过构建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机制、建立合理处置漫天要价的赔偿机制及第三方调解机制,探索酌定不起诉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酌定不起诉 价值导向 合理适用

[案例一]肖某某与萧某甲一家因土地问题素有纠纷,关系不睦。2019年2月,肖某某(已作行政处罚)酒后持一根木棍到晋江市东石镇萧某乙家与其发生口角纠纷,期间肖某某敲碎萧某乙住宅外墙玻璃。尔后,肖某某回家持一把U型锁返回现场挑衅,萧某甲以及萧某乙、萧某丙见状遂各持一根钢管对肖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肖某某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审查认为,萧某甲、萧某乙、萧某丙三人持械对肖某某殴打,造成肖某某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本案系邻里关系引发的民间纠纷,本次斗殴是被害人肖某某主动上门挑衅引发的,具有一定的过错。2019年7月10日,检察机关及时启动“第三方调解机制”,在村调解组织的见证之下,三人赔偿肖某某人民币15万元,取得其谅解。土地纠纷得以调停化解。萧某甲三人根据晋江市检察院“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机制”的规定,自愿从事社会服务并获得福利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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