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公诉审查要点

2020-08-07 05:36:57朱一峰於智源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7期

朱一峰 於智源

摘 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82条第4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而其“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既可以是当日撤回申报量的占比,也可以是违法所得的数额。在审查起诉中应注意把握涉案账户实际控制人、申报的虚假性以及违法所得等关键问题。

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 虚假申报 司法审查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被告人唐某乙、被告人唐某丙实际控制30余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在多个交易日内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关联时间内,三名被告人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00余万元。

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9月将本案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3月对3名被告人以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唐某乙有期徒刑1年8个月、被告人唐某丙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上述判决已生效并交付执行。

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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