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滥用问题研究

2020-08-07 05:36:32王启行
青年时代 2020年14期

王启行

摘 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强制措施,作为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这项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减少审前羁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分离不彻底、侦查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救济保障机制不健全,侦查机关适用此项措施能够为自身案件侦破带来极大便利,对于一些证据不足、报捕不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取证目的,常常发生措施滥用的问题,异化为变相羁押。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滥用;功能异化;规制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滥用现状

(一)随意扩大适用条件和范围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若犯罪地有多个,则除犯罪嫌疑人住所地之外,其他市、县的办案部门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适用监视居住,办案机关有意进行指定管辖,创造犯罪嫌疑人在本地无固定住所的条件。有办案人员明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所在地有固定住处,并且在出具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上列明的住所就是办案机关所在地,仍以“专案”为由,对被追诉人适用该措施,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类犯罪,但有学者经调查发现,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都并非是这两类犯罪,更多的是无固定住处情况以及2018年修改刑诉法时删去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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