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还就“离婚”做了哪些修改

2020-08-07 08:56:59张璐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20年8期

张璐

离婚诉讼属于民事纠纷,一般来讲,对债权请求权的行使要争取在3年(特殊规定外)内进行。但离婚诉讼又显著区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因为它不仅涉及财产问题,还包含复杂的身份关系,会考虑对父母、子女的权益保护,因此在时效上也有其特殊性。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离婚纠纷涉及的4个重要时效。

对离婚协议反悔的,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

2014年10月10日,印猛与妻子李红办理协议离婚。李红起草了离婚协议,其中第三条约定:“各自名下存款保持不变。”第五条约定:“双方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追究责任并追偿,隐瞒虚报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双方签字后备案,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后,李红发现印猛分5次赎回基金款共计130万元。2015年3月12日,李红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第五条的内容,将印猛隐藏的130万元判归她所有。一审法院支持了李红的诉求。

2015年11月13日,印猛诉至法院,称自己从来没有隐瞒财产的故意和行为,他的账号密码李红都知道。而且协议是李红起草的,印猛认为“存款”应包含基金,离婚协议属于重大误解,并显失公平,因此要求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印猛对离婚协议所涉财产分割有异议,应当在司法解释规定的除斥期间(一年)内请求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现印猛于2015年11月13日首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距离其与李红协议离婚已超过一年,故印猛不可再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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