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链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加快“偿二代”推进后对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跟进。
“偿二代”二期工程取得新进展,要求保险公司参加第一支柱第二轮联动定量测试,对2019年6月30日和2019年12月31日两个时点的数据开展测试,并填报表格。同时银保监会下发《偿二代第一支柱监管规则修订稿(测试版)》(下称“《测试版》”),对原有“偿二代”规则进行一系列调整。
《管理规定》将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偿二代”后建立起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此次将偿付能力达标规定为: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3.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而此前规定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为不达标。此处更改对行业整体影响不大,更多的是完善相关监管指标体系。
2020年一季度数据显示,保险行业不达标的有4家,其中3家系风险评级为C、1家为偿付能力为负且风险评级为D。截至一季度末,上市险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在200%以上,评级均在B及以上。
《管理规定》还完善了偿付能力的监管措施,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险企拟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一,新增如监管约谈、要求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计划的措施;除此之外,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追回其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