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法理审思

2020-08-09 08:45:10陶赞
中国市场 2020年12期

[摘 要]《增值税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在实务操作中争议不断。从民法与税法的视角审视有关“视同销售”的情形,代销货物仅限于缴纳“代销手续费”的增值税;异地销售应当使用实质课税原则进行判定,不能随意扩大增值税的范围;从立法宗旨判断,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应当取缔。

[关键词]视同销售;代销货物;异地销售

[DOI]10.13939/j.cnki.zgsc.2020.12.097

1 引言

所谓视同销售,就是在会计上一般不能确认收入或进行货款结算的某项经济行为,在税法上看作是销售行为并课税的制度。《增值税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的“视同销售”与有关税法、税收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含义基本相同,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相矛盾,致使财会人员在账务处理时遭遇法律障碍,所以有必要从法理角度审视“视同销售”,使相关立法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2 代销货物:基于民法视角的反思

《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的“代销货物”有两种情形,有学者认为“根据委托方和受托方代销形式和合同的不同,委托代销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另一种是视同买断代销方式”。其实从民法角度分析,无论是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还是销售代销货物,两种情形不仅前后相连,且均属于不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对不转移所有权的代销行为,要求按照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至少在法律上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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