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丽 李梓鸿 李冠程 许卓镕 江东乐


摘要:仲裁第三人制度符合诉讼法的两便原则,既便利法院进行调查、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当事人和利 害关系人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在仲裁领域中,立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仲裁第三人制度。随着民商事的不断发 展,各类仲裁案件越发复杂,除了涉及到仲裁协议的双方,往往关乎到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除了事后诉讼没 有别的救济途径,此时仲裁第三人的必要性就显现出来。学界对于是否应该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有很大的争议, 大部分围绕“意思自治”展开。但国内外一些实践表明,在商事仲裁中设立第三人制度,不仅不会影响到仲裁 自身的秘密性、契约性与便捷性,反而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价值取向上的进步,这不仅符合了当今复杂的 商事活动的需要,更是仲裁实务的必然发展趋势。
关键词:仲裁第三人;意思自治;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2-0068-06
一、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合理性
在传统的仲裁理论中,一方如果没有在仲裁协议上 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理所应当地不能成为仲裁 的当事人。我国《仲裁法》中第四条也对仲裁进入程序 进行了类似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 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 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见,仲裁作为解决双方 纠纷的一种形式,需要具备双方意思自治、具有书面的仲 裁协议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