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
案例:臺商A公司與陸方B公司進行一項工程建設,A公司發包,由B公司承包後,因B公司違約造成台商A公司的經濟損失,台商A公司應如何「索賠」?
解析
對於此一問題,應先了解中國大陸《合同法》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基本規定;依大陸《合同法》第269條第1項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所謂「建設工程合同」也是「發包方」與「承包方」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雙方彼此間之權利義務的協定。合同內容可包括:1.工程概況 2.工程承包範圍 3.合同工期 4.質量標準 5.合同價款 6.組成合同的文件 7.合同書有關的詞語定義 8.承包人承諾 9.發包人承諾 10.合同生效 11.其他(註1)。
了解「建設工程合同」後,應了解在中國大陸常見建設工程合同的爭議類型,此可歸納如下:
1.已完工程量所引發的爭議;
2.質量與保修的爭議;
3.工程付款爭議;
4.工程遲延責任的爭議;
5.中止工程合同的爭議;
6.終止工程合同的爭議(註2);
7.損害賠償的爭議;
8.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轉包」或「發包」所引發的爭議(註3);
9.因價格調整方面所產生的爭議;
10.其他爭議(註4)。
發包人與承包方因為前述爭議發生,造成一方受到損害,他方即可進行「索賠」(claim)。所謂「建設工程索賠」具體而言,即係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之一方當事人因他方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致遭受經濟損失或權利受侵害,進而透過法律程序向他方提出經濟損失的賠償。
台商A公司如因B公司違約,致遭受經濟損失,進行索賠時,至少應注意以下三點:……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