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中相同品牌产品特殊情形的处理

2020-08-11 07:28:31阚洪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16期

阚洪

摘 要: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时,会遇到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情况,很容易给评审现场的专家带来困扰以致产生分歧。鉴于此,列举部分评标项目活动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形并进行分析,对于如何解决这些困难,还需要进一步认真思考和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相同品牌;特殊情形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6-0049-02

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同投标供应商参加同一个采购项目时提供的产品是相同品牌的问题。实践中评审专家在处理相同品牌产品问题上往往出现困惑,甚至产生争议和分歧,使评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还对供应商的权益造成损害。笔者认为,公开招标中相同品牌产品特殊情形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相同品牌特殊情形

遇到招标文件規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时的处理应以财政部87号令第31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把握。

例如,某机关单位公开招标采购一批中央空调,招标控制价300万元,投标时间截止前,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有A、B、C、D、E五家。五家供应商都通过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其中A、B、C三家供应商均投“格力”空调,A、B、C供应商的报价分别是270万元、280万元、290万元,D、E两家供应商均投“美的”空调,D、E供应商的报价分别是275万元、275万元。招标文件未规定相同价格的处理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统一,分歧较大。

持观点一的专家认为应继续评标,理由是按照财政部87号令第31条第一款规定,A、B、C、D、E五家投标供应商都通过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A、B、C三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是相同品牌,应该视为一家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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