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和群众性赛事中的政府职能研究

2020-08-11 14:22李海龙
当代体育科技 2020年19期
关键词:政府职能

李海龙

摘  要: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访谈法剖析政府职能定位应遵循有限政府原则、基于需求的服务导向原则、透明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依法治体原则,提出政府在群众性体育赛事中的职能定位为资源配置职能、政策制定与规划职能、行业监督职能、协调职能。政府在商业性体育赛事中的职能定位为监督职能、培育和服务职能、制定法律法规职能、咨询和导向职能。

关键词:商业性赛事  群众性赛事  政府职能  体育管理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20)07(a)-0239-03

Research on Government Functions in Commercial and Mass Events

LI Hailong

(Shenzhen Polytechnic, Sports Department,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55  China)

Abstract: Through the literature method and interview method, the analysis of government function positioning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s of limited government, demand-based service orientation, transparency, fairness, coordination, and rule of law. The functions are positioned as resource allocation functions, policy formulation and planning functions, industry supervision functions, and coordination functions. The government's functions in commercial sports events are supervised, cultivated and serviced,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mulated, and advisory and guided.

Key Words: Commercial event; Mass events; Government functions; Sports management

2014年10月20日,國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2014年,《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事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组织和承办体育赛事的积极性,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自此我国体育赛事事业开始进行改革阶段。前中国奥委会秘书长魏继中在谈到深化体育改革的问题时,提出体育改革应从体育主管部门的职能改革做起。政府角色定位及职能转变开始成为当下体育改革的焦点。本文正是基于对城市举办体育赛事中的政府职能的思考,通过对当下群众性和商业性赛事中的政府职能进行定位,为我国体育赛事事业发展提供理论借鉴,助力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

1  政府在体育赛事中的职能定位原则

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而政府在体育赛事中的职能转变与角色定位则是加快我国体育事业及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更是带动其他产业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城市发展过程中,其职能转变内容、转变方式、转变性质必须顺应当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职能转变方式与内容上要有所创新,在职能转变的观念上、目标上、标准上要做到顺应体育赛事市场需求、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因此针对城市举办体育赛事中职能的重新定位须遵循以下6点原则。

1.1 有限政府原则

随着体育国际化的推进,国际职业体育、商业体育的浪潮不断地冲击着“全能”的体育管理部门,中国体育事业要想屹立于世界体育之林,就必须正视时代发展的需求,逐渐消减过度的权利,以有限政府的原则管理体育赛事,促进我国举办商业性与群众性体育赛事水平接轨国际。

1.2 基于需求的服务导向原则

近年来我国政府正在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但在构建服务型政府方面,政府提供的服务大多表现为主动性和单向性的的服务,服务很难基于社会需求。而“服务型”政府是具有可支配性的,即政府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如何提供服务是由社会需求支配的,避免强制性服务。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已成为当下经济转型中政府职能的焦点[1]。

1.3 透明性原则

政府在管理上的透明程度对政府公信力具有直接影响。在46号文件提出后,各城市开始公开赛事审批名录,赛事计划更是详细到区级赛事,而以往赛事计划只是体育管理部门的内部“课程表”,所公开的赛事计划也仅是国际级和国家级赛事。赛事资源垄断不利于社会力量进入。赛事信息、办赛程序不清晰给办赛者带来的不便利很容易造成赛事举办人对体育管理部门公信力的质疑,政府行为透明化、规则公开化是必须要做的工作[2]。

1.4 公平性原则

我国宪法和行政法中对于公平性原则都有相关规定,要求行政主体无论是同时面对多个相对人,还是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都要同等对待,保持行政行为内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府在管理体育赛事时更应该注重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是对赛事审批程序及方式的公平公正。部分体育管理部门针对不同的赛事申办者可以给予不同的管理方式,如与体育管理部门有关系的赛事经纪公司,可以以较短的时间完成审批,有的则审批遥遥无期,严重影响了体育赛事市场的秩序。

1.5 协调性原则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决定着政府担当着什么样的角色,无论是强政府还是弱政府,恰当的管理才是最好的管理,不在于管多管少。所谓弱政府,即消除政府对体育市场的过度干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所谓强政府,即政府对于有缺陷的市场应该及时、合理地进行弥补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的功能,强化自身引导市场发展的职能。因此,政府管理体育赛事时应理清管理环境的需求,协调自身与市场的关系。其次,我国政府虽在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但体育赛事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赛事活动的开展依然需要政府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因此政府对于赛事的协调工作必不可少[3]。

1.6 依法治体原则

行政权是把双刃剑,既可以给体育赛事市场带来秩序,也可以干涉办赛者的权利。法律则是有效制约行政权正常行使的关键。正如近年来俄罗斯体育改革的最大特点便是依法治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将“依法治体”作为体育事业改革的唯一方向[4]。体育赛事市场发展需配套法律法规约束市场无序竞争及违规行为。浏览西方体育强国在体育事业管理上的成绩,依法治体无不是其成功的关键,如美国的职业体育、业余体育都是在健全的法制建设下实现体育事业的宏图发展。

2  政府在群众性体育赛事中的职能定位

2.1 资源配置职能

政府在公共服务中并非一直担当生产者,随着群众性赛事的发展,政府也逐渐从生产者向供给者转变。政府作为提供者,是基于群众的体育需求而提供相关的体育赛事资源,对于政府自身无法给予的,可以通过市场供给,或者通过经费资助的方式由私人或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即基于群众体育需求承担群众性体育赛事的提供者。其次,政府既当生产者又当提供者,不仅造成办赛成本加大,还使得政府难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体育事业的治理上。回顾全国各城市马拉松的发展可知,市场化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体育产业及大众体育需求的发展,政府在新时期下理应担当起群众性赛事的资源配置者,将更多的赛事交由市场发展。政府在提供群众性赛事资源时,应具备服务设计思维,成立专门的赛事外包服务部门,对赛事进行科学筹划与组织[5]。

2.2 政策制定与规划职能

政策是政府实现发展目标、任务、管理方式的直接体体现。政府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在服务型政府转向阶段,赛事政策的制定应满足大众的体育需求,解决管理方式带来的种种矛盾。在社会文明发展的同时,大众对于体育的需求逐渐提高,仅仅欣赏竞技赛事已经无法满足大众的需求,人们越来越多地开始参与体育赛事,马拉松赛、定向越野、障碍跑等体验性赛事极大地满足了大众的体育需求。制定政策与法规,有利于管理及规范群众性赛事发展秩序,为群众性赛事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2.3 行业监督职能

由于群众性赛事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易滋生赛事诈骗、赛事纠纷等问题。群众性赛事是关乎大众利益的赛事,政府应做好赛事行业的监督者,对大众及社会负责,明确群众性赛事申办的准入问题、赛事安全问题、监督及处罚赛事举办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性赛事的公平、健康、积极的精神,促进大众体育参与,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2.4 协调职能

赛事审批放权虽在放宽,但我国城市群众性体育赛事离国际名城还相差甚远。国际体育名城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金字塔模式,最底层是群众性赛事,中间两层是国家级、国际级赛事,最顶尖的是城市的品牌赛事,而城市顶尖的品牌赛事大多以群众性赛事为主,例如纽约的帝国大厦的垂直马拉松。当前,我国的群众性赛事从市场上还无法获得最优结果,市场机制还不太完善,无法促使群众性赛事自我可持续发展。且在我国涉及人数众多的赛事,往往需要多个部门的审批,这就要求体育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促进公安、消防、医疗、新闻、工商等多机构的跨部门协作,推动城市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而以往的管理模式已经形成体育部门作为其他部门的沟通部门,以往公安、消防等部门需要看到体育局的批文才准许审批,在放宽赛事审批后,体育行政部门虽不具有審批权,但可以以协调者的身份继续为办赛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发展体育部门的协调职能,加快体育部门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3  政府在商业性体育赛事中的职能定位

3.1 监督职能

计划经济阶段,我国的体育赛事大多由体育系统举办,办赛目的多围绕政治性和社会效应,几乎不考虑盈利与否。在放宽赛事审批后,社会办赛热潮逐渐出现,而商业性赛事是以盈利为目的,利益主体涉及赞助商、服务商、媒体、运动员、运动队、体育场馆、赛事相关企业等,因此易产生利益纠纷、合同诈骗、违法违规等问题。因此政府在管理商业性赛事时应具备监督职能,保障赛事相关主体的利益,促进商业性赛事的稳定发展。

3.2 培育和服务职能

当前的赛事运营公司由于办赛经验及业务水平不足,还无法负荷较大型的商业性赛事。政府在鼓励社办办赛的同时,加强对赛事运营公司业务水平的提升,引进国际知名赛事,提升办赛经验,带动国内商业性赛事发展。做好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为商业性赛事发展提供服务。其次,政府应引导商业性赛事市场化发展,培育健康的市场秩序,引导办赛组织的良性竞争,形成城市自有的品牌性赛事,拉动大众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发展。

3.3 制定法律法规职能

商业性赛事离不开市场规则,而市场规则由法律制约,商业性赛事行政审批取消后,办赛程序简化带来办赛主体及赛事数量的迅速增长,市场主体数量多、分布广、流动性大,违法犯罪行为比较隐蔽,花样繁多,政府监管难度加大。其次,商业性赛事由于其经济性目的较强,易产生违背市场规则的行为,需要通过法律约束其不正当的市场行为,划定市场秩序准则,促进体育赛事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6]。

3.4 咨询和导向职能

取消赛事审批后,社会组织及企业对办赛很可能面临困惑,对办赛及市场的了解不够,易产生不理想的办赛体验,抑制社会办赛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在转向服务型政府的同时,应积极为社会提供办赛咨询及指导,为办赛组织提供办赛可行性分析及建议,提升社会办赛的成功率及办赛热情,促进赛事的商业性发展。其次,政府还应制定赛事政策及措施,布局城市赛事发展,为办赛组织提供办赛知识及相关注意事项,变微观干涉为宏观导向,凸显服务导向职能。

参考文献

[1] 谈艳,陈德旭.服务型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创新的价值取向及结构调整[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1(6):72-76.

[2] 霍德利,胡锐,毛旭艳.我国政府体育职能定位及实现路径[J].体育学刊,2018,25(4):28-34.

[3] 刘冬磊,王子朴.我国商业性小微赛事的优化路径与理论探究[J].浙江体育科学,2020,42(3):35-41,63.

[4] 姚颂平.依法治体——俄罗斯联邦体育改革与启示[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5(2):1-4.

[5] 王亚坤,武传玺.我国群众体育赛事服务外包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8(8):54-58.

[6] 吴宝升.我国商业性体育赛事行政审批制度变革——基于制度变迁视角[J].体育与科学,2018,39(4):104-112,103.

[7] 王永阳.我国体育赛事的运作模式与建议[J].科技资讯,2018,16(15):233,235.

[8] 苏宁.邯郸市体育社团组织承接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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