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是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本次森林法修订的重点。原森林法重点对权属证书核发作出了规定,有关森林资源流转、不同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等规定比较原则,也分散在不同章节中,实践中对于公益林、国有森林资源能否流转以及按照什么程序流转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导致产权纠纷多发、资源保护乏力、开发利用粗放,影响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强调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新修订的森林法根据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增加了“森林权属”一章,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一,修改森林权属登记制度。根据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将原来森林法规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修改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作为属地登记原则的例外,新修订的森林法规定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机关为自然资源部。
第二,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行使制度。一是明确了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行使主体。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自然资源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