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温丽珍,宁夏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66
连带责任的核心在于“责任”,连带只是一个限制词,该词语强调了责任的本质属性,其适用于民商事活动,如果出现债权债务关系,为了保障债权得以实现,所以采取连带责任的形式。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很多,从当前法律法规中分析,其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识联络分别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等等。根据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可以将其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本质上来说,连带责任维护的是债权人的权益,债务人则需要受连带责任的约束承担责任。
(一) 构成
在民事法律责任关系中,所谓连带责任就是多个债务人在债务关系中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连带责任人主观出现错误;违法;存在损害事实;违法和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民事立法方面,可以无因设置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自主进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并不单纯以上述内容构成[1]。还可能包括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虽然没有出现主观错误,也没有违反法律规范,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要根据具体的条件和连带责任的特点来分析连带责任的构成。通常,责任人不少于两个,责任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且债务不可分,所需承担的责任应该具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做出相关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