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晨
摘 要:商标权侵权认定标准的确立和统一对商标权的保护十分重要。既然是权利,从权利客体入手是全面认识和理解其中含义和本质的最好方式。相较于商标权客体的其他学说,“联系说”可以对我国目前的各项商标法律制度做出更为合理和周延的解释,能够保证我们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一个清晰的逻辑脉络和令人信服的说理证成。
关键词:商标权侵权;联系说;商标权客体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日益增多。然而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侵权的认定以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为标准,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却十分僵化,缺乏说理性和逻辑性,也与我国《商标法》的价值追求不符。这就要求我们在认定商标权侵权时有一个规范的标准。
一、商标的概念及功能
(一)商标的概念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且第三条在表达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含义可以看出,商标其实是以文字、图形等各种要素组合起来的一种标志或標识本身。
(二)商标的功能
1、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早期英国商人在自己的货物货物包装上标出区别去其他商人的不同标志,以表明自己对该货物拥有所有权,货物上标志所起的作用就是为了甄别海上贸易中的遗失物或漂流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