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思佳 黄萱
摘 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拉开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序幕,全国范围内的多所试点法院,在离婚诉讼调解阶段设置离婚冷静期。在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的问题上,法院需要对双方身份、财产、夫妻感情状况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但至今我国对诉讼离婚冷静期这项改革仅有原则性规定,各试点法院自主实施,并无具体且统一的施行标准。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规范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离婚诉讼;离婚冷静期;法官自由裁量权;家事审判
婚姻是家庭构建的基本方式,家庭又是社会的最小构成单位,婚姻的稳定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据民政部2001年至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从2001年到2017年,我国年离婚数量从125万对增长到437.4万对,增长了3.4倍。其中,从2001年到2017年,‘离婚率由1.96‰增长到3.2‰。除2002年、2006年相比前一年略有下降外,其余年份“离婚率”都呈增长态势。”[1]据最高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统计,2017年离婚诉讼审结案件也较2016年有所上升,为140万余件。全国离婚一审审结案件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占比为91.09%。[2]
针对离婚率逐年高涨背景下出现的冲动型离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家事审判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