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法》对海外代购的规制

2020-08-14 10:16左杨阳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4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

左杨阳

摘  要:经济快速发展,交通越来越便利,物流越来越便捷,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方式和途径也越来越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消费者购买力增强,对商品品种及质量的要求也日益多元,在此背景之下,我国海外代购产业发展迅速,规模日益扩大,由于代购产生之初缺乏有效的规制,且代购的情况比较复杂,各种纠纷与问题随之而产生,例如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问题、从事代购主体的工商登记问題、特殊类商品的行政许可问题、电商平台承担的责任问题、纳税登记以及海关纳税等问题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应运而生,对于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旨在研究《电子商务法》对于海外代购这种消费方式的规制。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电商经营者;海外代购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消费的方式与内容也越来越个性化。物流与交通的便捷也能够满足消费者从境外购买个性化的产品。海外代购这种消费方式已经成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根据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海淘用户规模超1.5亿人,预计2020年将达到2.32亿人。(数据来源于中国报告网《2020年中国海外代购行业分析报告-行业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主要是为了调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电子商务主体资格以及经营义务,对海外代购等消费模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海外代购概述

(一)海外代购的内涵

海外代购,是指经常出入境的个人从境外购买消费者需要的商品带回国内,或身在境外的人员购买消费者所需要的当地商品直接国际快递寄回国,以此赚取中间的差价或直接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的行为。

(二)海外代购的形式

海外代购较常使用的方式一般有三种:第一种代购者身居境外,给国内消费者在国外购买商品之后使用国际物流邮寄到国内。第二种是代购者身居国内,从境外销售商处购买产品,这种销售模式主要是通过电商平台或者采用C2C的模式使用社交平台进行销售的。第三种是“人肉代购”,即代购者个人出境后,到国外购买消费者所需要的商品然后通过随身行李等途径带回国内,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社交平台和电商平台进行销售。

二、海外代购现存问题分析

(一)海外代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在商品购买地与消费者所在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非同一权利主体或非共同利益体时,代购人在电商平台上为了突出广告效应,吸引消费者进行商品的购买,以期获得更多的利润,为了宣传代购商品,存在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或宣传代购商品的品牌标识或商标,由此构成的商标侵权情况也比比皆是。

(二)海外代购的税费问题

以个人的身份进行购买的代购人,他们的获利来源于国内外商品价格的差价或者服务费,从国外通过折扣等方式低价购买,在国内卖给消费者,为了获得利润的最大化,代购人不会主动提前申报。从境外购买回国内的商品,如果商品价格在免税额之下,是不需要向海关申报的,但是如果价格较高,超出免税额,就应该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到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 5000 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从实际情况来看,海关入境一般是抽检随身行李,所以很多人不会选择主动申报,自然就存在一些漏检的情况。代购就存在商品进入境内不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如果代购人为了不缴纳税款而刻意隐瞒商品价格,数额较大将构成走私犯罪。

(三)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问题

采用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商品,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实现度是低于境内消费的。此外,境外代购者通常通过摘掉代购商品的标签、丢弃代购商品的发票等方式逃避关税,所以消费者通过海外代购买到的商品一般没有正规发票,即使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售后服务也难保障。以次充好甚至真假掺卖的情况也经常发生。更有甚者,使用微信等社交平台联系代购者的消费者,在采用转账等方式付款之后,代购者以各种理由搪塞迟迟不发货,拉黑或者不了了之的情况也层出不穷。一旦有上述侵权行为发生,消费者维权的困难非常大。消费者的维权艰难主要是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问题,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海外代购没有准确的法律进行规制,消费者维权没有法律依据;第二,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境外代购者与外国销售商在国外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可以适用外国法,如果因为商品产生的实际损害却发生在国内,这也可以适用国内法,这时产生法律的适用冲突问题。

(五)特殊商品的行政许可问题

在我国《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海外代购的准入门槛极低,既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也不需要提供资质证明。因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消费者对国内某些特殊类商品极不信任,所以在海外代购的商品中有很大比例就是婴幼儿奶粉以及女性化妆品等特殊类商品。由于此类商品所占代购比例巨大,如果产生质量等问题,会导致消费者维权极其困难,所以必须从源头进行管理,加强政府监管职能,对这些特殊类商品进行行政许可的资格审查,从源头上杜绝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甚至是身体健康损害。如果代购者出售的是特殊类商品,应该申请相关证件,履行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例如食品类销售,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电子商务法》对海外代购的各项规制

我国海外代购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以自然人网店或者微信等社交平台为主,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只有《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自然人网店进行过提醒式的说明,并没有规定强制性的工商登记,当时的法律并没有及时跟上互联网发展及网络代购发展的步伐,在这方面立法严重滞后。但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法律监管成为常态,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更好的保护了代购的市场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各方面更加规范地指导代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从此方面的意义来说,代购者的利益也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履行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从电商法的规定来看,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代购者,也应该在国家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除此之外还应该在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满足这两项要求的电子商务主体才可以进行海外代购业务。对于特殊类商品的代购,电商法也有明确严格的规定,从事特殊类商品代购,经营者还必须进行行政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等行政许可信息,有变更情形的也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公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还规定了电商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后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或者购货凭证等其他有效的单据。这项规定一方面督促海外代购者缴纳税收,保护了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从侧面保障了代购商品质量的可监测性,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电商平台对海外代购主体具有协助监管、监督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明确其监管职责。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对于C2C模式和 B2C 模式下的海外代购者,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虚拟的交易场所、专业的技术服务和支付系统,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时,应当报送已掌握的海外代购主体信息,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若未履行此义务,应参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承担责任,即“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商平台对平台上海外代购业务从业者的资质资格的审核义务不到位,对消费者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的,由此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利用微信等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海外代购业务在现实生活中也比较广泛,虽然微信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但是由于使用人数众多、沟通交流便捷等特点是海外代购行业中最佳的网络交易途径。比如,代购者只要在微信上出售商品,此时的微信就具有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性质,就不再是单纯的社交平台,这就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微商,微商经营者也应当履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义务,接受其规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以公众号等方式在微信平台上进行产品营销的,微信平台会收取公众号营销服务费等费用,此种情况与一般的电商平台无异。企业注册公众号进行线上产品销售的,还需要填写企业营业执照并通过验证,微信平台提供管理服务。此种情况下,微信平台对企业的材料有审核的义务,应当对在平台上进行销售的用户包括海外代购者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

(三)海外代购中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规定强化了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提高了平台的监督要求。在海外代购中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消费者如果因无法联系代购者等情形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要求使用的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增加了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的主体,这样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四)海外代购市场秩序的调整

《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这是我国中小海外代购从业者海外代购的时代终结。但是当《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后却发现这是对从事海外代购的跨境电商者进行规制的同时也是对其进行的保护,各项规定不是为了限制其发展,而是更好的调整海外代购各参与主体的相关行为,维护代购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为了使海外代购市场更加秩序,也是为了使海外代购从业者能够有更加健康的环境。我国政府鼓励规模较小企业进行电商经营活动,也没有禁止个人进行海外代购。但是,电商法中对于个人从业者也没有过多的条文进行规定,在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以及电商产业的飞速发展,补充更多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以及法律解释,来对现实中的个人海外代购进行调整,以弥补电商法在规制个人从业者方面的不足。

(五)对海外代购产品宣传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海外代购中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层出不穷,《电子商务法》从第四十一条到四十五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当经营者在知道销售者所出售的产品或者侵犯知识产权时应當采取相关必要措施制止不法侵害,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海外代购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规定和限制,产生纠纷时知识产权利益主体维权也较为困难,使得侵权者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后,代购者的违法成本上升,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也会督促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管责任,促进代购者规范代购产品的宣传行为,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六)电商平台对于主体资质审核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本条不仅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其使用用户有资质审核的责任,更深入的规定了使用平台的经营者的档案需要定期检验更新,平台的审核责任更大且是持续性的。在海外代购中,只要代购者使用该电商平台,平台就一直负有审核责任。对于采用C2C和 B2C 模式进行海外代购交易的微商,微信平台也负有与电商平台一致的审核责任。微信平台已经要求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注册账户或公众号时,应提供主体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号,并经支付验证、微信认证或法定代表人验证,微信平台作为一种社交平台,其主体资质的审核力度已经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力度是同样大的。对于自然人通过自己的朋友圈、群聊等发布代购商品信息的交易方式,带有一定的信任度而进行的交易,在这样的交易方式中,微信平台的主体审核义务主要是对于该自然人身份的备查方面,因为自然人申请微信账号比较容易,平台无法进行实质审核,自然人利用微信在其交际圈发布信息平台较难掌控,所以微信平台对于微商身份信息进行谨慎对待即可。比如微信账号需要实名的手机号进行注册,这也便于微信平台保留自然人用户身份的材料,在海外代购发生纠纷时微信平台也可以提供准确、真实的代购者,就不会出现消费者难于维权的情形。

(七)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应采取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的必要措施的情形,否则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平台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因认为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在海外代购的交易模式中,电子商务平台对于侵权行为明知或者应知的把握度难以界定,如何证明平台已知或者应知难度较大,就电子商务平台来说,应该具备相应的科技手段知晓使用该平台的用户所上传的全部信息,那么是否就可以认定为电子商务平台已知或应知了呢。对于此条规定,在维权的过程中也难以举证。本条规定的必要措施,就微信平台举例而言,如果在交易过程中知晓代购者存在本条规定的行为,为达到终止交易的结果,及时止损,微信平台可以删除相关代购商品的信息、暂停该用户账户使用等。

(八)海外代购中电商平台提供交易评价途径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在海外代购中,对于使用微信公众号方式销售商品的代购者,微信平台可以在公众号内设计消费者反馈功能,参考淘宝商品的用户评价功能即可,供消费者进行评价;对于 C2C 模式的代购者,微信平台承担此义务的难度较大,设计信用评价机制的意义也不大。一方面,C2C模式的代购多为熟人交易,消费者与代购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信任度;另一方面群聊可以承担评价途径的功能,对于代购商品的评价可以即时的由消费者反馈在群聊里,其他潜在的消费者也都可以了解。已购买的消费者甚至可以在群聊中说明使用该商品的用户体验,该商品的潜在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已购买过商品的消费者咨询商品情况。这样的沟通机制更深入,只要该群聊不解散,评价也没有类似淘宝的评价期限,且可无限追评。

四、总结

《电子商务法》是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贸易发展的肯定,出台了一部专门规范其发展的法律。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净化电子商务贸易环境,对于我国的海外代购产业也影响巨大,能够促进其有序、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并且能够有效的增加国家税收,整顿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所附加的种种乱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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