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

2020-08-16 13:55刘春秀
视界观·上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保护法条例网络安全

刘春秀

摘    要: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生产方式,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世界。然而互联网带来利好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网络安全则尤为突出。而当涉及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下的安全保护时,解决问题便显得更加紧迫。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改进。

关键词:网络安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2019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其中19岁以下网民占比达到23.2%。新一代的未成年人几乎完全成长在互联网环境中,网络已经深刻影响了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及身心健康发展。当前立法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合法权益存在进步,但仍有不足。

一、影响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主要危害

(一)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

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覆盖范围之广使得人们接收了大量良莠不齐的信息。未成年人对外在世界存在天然的好奇,对不良信息往往会产生猎奇心理,若不加以规制,长此以往甚至会对其中的低俗思想产生认同,严重阻碍其形成正确的是非判断能力。此外,有些不法分子还会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实施网络诈骗,或诱导其进行巨额打赏,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二)网络暴力、网络欺凌

一方面,涉世未深的未成年网民极易成为网络欺凌行为的受害者,被网络上的带有侮辱性、攻击性的言论所伤害。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价值判断能力的欠缺也极易使其成为网络暴力行为的参与者和实施者,通过学习模仿在网络上谩骂、嘲讽、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价值观的形成。

(三)网络沉迷、上网成瘾

网络应用本身即天然的用戶沉迷的特性。未成年人心理状态不稳定,无法合理调节自身情绪,加之网络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吸引,未成年人抵抗诱惑、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等因素,很多未成年人将情感诉诸网络,把网络游戏、线上聊天等当作情感的宣泄口,或是逃离现实的避风港。因此网络沉迷、网络成瘾现象屡见不鲜。

二、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体系性差、效力层次低

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即使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仅以单个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规定,且在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发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然而遗憾的是该条例迟迟没有出台,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大多规定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权威性不高,效力低。目前我国正着手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未来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二)相关配套机制建立不完善

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例,条例中许多规定在实施上需要技术层面的支持,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配合。比如,《条例》第10-12条提到的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第22条提到的网络游戏产品年龄认证和识别系统软件、第25条提到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等。当前,各类软件所推行的青少年模式不失为一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突破,但仅有此模式还不够,如何进行未成年人专属内容筛选,如何避免青少年模式流于形式、形同虚设[1],如何实现身份甄别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

(三)立法用语不明晰,原则性内容较多

法律规定缺乏针对性,较为抽象化、原则化[2],且用语模糊不清,在操作和执行上存在一定难度。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所规定的“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但并未规定采取何种措施,实践中难以把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8条所规定的“可能诱导”、第23条规定的“可能诱发”、《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7条规定的“可能引发”等,什么样的网络信息或网络游戏符合“可能诱导、诱发、引发”的标准?这个标准又由谁来制定?未来立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

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2019年出台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与2020年新出台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建设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的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所新增的“网络保护”专章,在家长监护、学校教育、社会责任等方面也都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政府、平台监管

政府监管应当落到实处,明确执法主体,加大惩处力度。国家和政府还应鼓励推行健康网络产品,倡导研发、使用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身份识别系统等,还可以对成效显著的应用软件、互联网企业等进行宣传或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还应加快配套制度的建设,不让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谈。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平台上推行青少年模式,为未成年人的专属内容设计个性化算法,给未成年人推送合法正能量的信息;[3]加强后台监测,采取强制下线、短时间冻结账号、显著提醒等方式限制青少年模式下未成年人使用软件的时间、消费额度等;建立身份识别机制,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

(二)学校、家庭教育

学校也要加强网络安全、文明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是非判断能力,提高网络素养,培养未成年人健康的消费观、价值观。学校还应当与社会组织、家庭相配合,通过多样化的教育方式,如网络课堂、线上展览活动、线下宣讲等,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网络,科学运用网络,养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多方协作共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

家长应提高自身网络素养,以身作则。只有家长先学会了科学地认识、运用网络,识别网络信息的优劣,才能教育未成年人提高其网络素养。同时家长还要积极承担监护义务,主动在应用软件中开启青少年模式,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技术并非完美,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不能过分依赖相应的技术措施,监护人的主动监督才是最重要的环节。

注释:

1.王石川:《“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 谁该挨板子》,载《中国青年报》2020年4月17日。

2.张莉、黄雯莉:《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权益的法律保护》,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3.赵丽:《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织密法网》,载《公民与法(综合版)》2020年第3期

猜你喜欢
保护法条例网络安全
全国多地联动2020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启动
一图读懂《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新量子通信线路保障网络安全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干货全在这里
社会保险条例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还看新法
管好“熊孩子”,人人有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获通过
绑架罪的基本问题
中国网络安全产业联盟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