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辽宁地区人力车的传入与管理

2020-08-16 13:56高慧
兰台世界 2020年8期
关键词:近代组织管理

高慧

摘 要  人力车古已有之,然而近代传入的人力车为西式人力车,亦为“黄包车”,它是诞生于近代的一种新式交通工具,当时因其经济、便捷的特性,遍布辽宁省的各个角落,并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为维持社会秩序,当时政府以及公安局等管理部门从车辆及车夫管理两个角度出发,颁行相应规定条例,保障以及约束这一行业运营。同时,人力车行业本身也自发地建立组织以谋求本行业的繁荣。

关键词  近代 人力车 管理 组织

中图分类号 K25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 2019-12-15

Abstract Rickshaw has existed since ancient times. However, the rickshaw introduced in modern times had a western style, also known as "Huangbao vehicle". It was born in modern times as a new type of transportation. At that time, because of its economic and convenient characteristics, rickshaw spread all over every corner of Liaoning province, and formed a huge group. In order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 the government, th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and other management departments issued corresponding regulations to protect and restrict the operation of the indus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ehicle and coachman manage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rickshaw industry itself also spontaneously established an organization to seek the prosperity of the industry.

Keyword modern times; rickshaw;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人力车最早是在1871年由上海引进,到19世纪末,其他城市也开始引入人力车。关于辽宁地区具体何时出现人力车,尚未看到官方记录,但在1907年《盛京时报》的版面上,曾刊登了一则售卖东洋车的广告,由此我们可以推测,人力车在1907年就已经出现于辽宁。现今关于人力车的研究,主要分两种:人力车和人力车夫。人力车这方面的研究,大多将其放在近代城市交通变迁的大环境中讨论,代表性的文章有邱国盛的《人力车与近代城市公共交通的演变》。关于人力车夫的专门研究则比较多,比较集中于上海、南京、北京等发展较早的大城市,如王印煥于《近代史研究》发表的《民国时期的人力车夫分析》;邱国盛的《北京人力车夫研究》等,较为详细的著作有岭南大学社会学系社会调查所出版的《中国人力车夫研究》,其对人力车的产生、分布、各地制度以及人力车夫的生活等做了详细论述,这里值得关注的是,此研究的所有数据中都未涉及辽宁地区人力车的情况。但这并不代表辽宁没有人力车的存在,相反,当时人力车夫的足迹遍布辽宁的大街小巷,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通过档案、报纸等所反映出的辽宁人力车的一些情况,从一个新的角度对当时的社会进行观察,从而对辽宁地区的近代社会研究有所补充。

一、人力车之管理

近代中国社会处于巨大的变革之中,这一变革浪潮为传统交通方式注入新的生机。鸦片战争后,一种新式的交通工具随着鸦片一起进入中国,那就是人力车,从此“中国进入了第二个轮子的时代”[1]4。人力車,又称黄包车,它的车体较轻,一人挽之,一人乘之,往返于大街小巷,拉运过往乘客,是当时社会中一种简易的交通工具,由于最初是从日本传入,所以又叫东洋车。过去由于传统交通工具的落后,对道路的建设、防护以及管理也就比较粗放。大部分城市的道路多以土、石为材料修建,常发生“因大雪甚大,道路泥泞不堪”[2],人畜难以通行的情况。近代以来,马路的修建,很好地弥补了过去的不足,而且为人们的出行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革。人力车就是这个背景下的产物,尽管人力车与汽车相比,在速度上较为缓慢,但由于其便捷、廉价的优势,一出现就大受人们欢迎,时人描述“拉车之人,多于南亩之农夫;车厂之设,多于各埠之工厂;外带苍苍,多于他肆之估农;碎件琳琅,多于他馆之杂货;直把横棚,多于九土之栏杆;铃号声喧,多于世人之言语”[3]6,可见人力车之数量甚巨。

交通与都市发展密切相关。虽然一个城市的发展本就离不开其所处的优越地理环境,但在发展到相当程度后,就不能没有各类交通的参与,所以在一些繁华地方,往往人流车辆来往众多,如营口自设为商埠后,“水旱通衢,四方车辆纷至沓来,云集杂处,不胜枚举”[4]3。由于当时马车、人力车、汽车等新旧交通工具的速度不同,再加上过去街道狭窄,如遇众多人车来往,极易造成交通拥堵,混乱不堪,因此“撞车之案愈演愈多”[5]4,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一日即可发生数起。从类型看,除车辆相撞外,轧伤行人,摔伤车夫等时有发生。1929年4月,经奉天城内警局统计,省市六区警局每局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每日全部统计总有四五十起之多”[6]4,更不必说整个东北地区了。人力车作为当时流行于大街小巷的主要交通工具,的确便利了城市交通,但也不可避免地会给城市交通秩序带来问题。为此,当时省会公安局白字敬局长针对城关街道车马甚多,颁行相关交通规则,具体内容如下:(一)添招交通警察,维持交通;(二)行人车马均左侧;(三)不准人力车、马车空车盘还(桓)街市;(四)不准于路侧陈列摊床[7]4。此外,时有商埠警察局长张品三饬令各分局“凡埠内通行汽车须遵限定马力驾驶不准过速”[8]6;空车不得“沿街往来随意”[9]2;须停放指定地点;车上需设响铃等。具体到人力车的管理上,主要分车辆管理与车夫管理两个部分。

1.车辆管理。

(1)在车辆牌照方面,当局为便于管理,向每辆人力车发放牌照以及许可证等手续,要求车主需在规定期限领取且“未领许可之车主不能营业”[10],这样一来,既可以“便利坐客遗忘物品或发生其他事故”[11]2后稽查所用,也便于核对该车是否缴纳车捐。人力车因车辆性质不同,分为自用和营业两种类型。为便于区分,民国十六年(1927),铁岭县公署“特制一种铜牌,上轧自用车三字钉于车上,以为标记,凡有自用车者,须先在警所请领许可执照”[12],经过警所验证确实为自用之车后,才能领得铜牌,并在领取时须缴纳工本费两元;民国二十年(1931),由于之前所领铜牌多有损坏或字迹不清,不利于查验,因此铁岭县财政局布告各车户于指定日期“来局领用并收旧片缴局注销”[13]。在缴纳车捐时,由于二者所缴款项不同,而且常有“自用然亦有兼营业者”存在,针对这一问题,营口县公署于1933年下令,每月每辆自用人力车应纳捐国币五角,“由本署制给捐案,并在票面注明车牌号数”,一律取消之前发的自用车牌,并“新制自用车牌,藉资更替”,如有漏捐或兼营业的情况,一旦被查出,“除将车牌注销并责成该承保商号外,应处罚原承领人”[14]。

(2)在车辆停放管理上,划定固定停车场,选择各个区域的合适地点开设人力车厂,并规定其场地大小,责令“各车夫遵照放车,不准商民任意侵占”[15]6。另外,规定人力车在无乘客期间,禁止停留于“马路两侧无人行道”的地方,应按规定停于“马路沟边石外旷地”等固定场所,并对车辆摆放也有所规定,如果马路两侧人行道狭窄,那么人力车应“在马路沟石外顺马路停留,不得斜放将车把伸出”;如果人行道宽,那么人力车应停留在“沟边石外向街心方面”,同样不能让车把超出沟边石[16]6。如果违反以上条例,则处以罚金大洋五角。

(3)在行车价目管理上,针对当时车价不定,随意索价,尤其在阴雨之际,车价更是特别昂贵的混乱局面,民国十七年(1928),市长拟定乘车办法。其中规定“有乘客乘车时须讲定价目,然后拉车”[17]6,车夫不得随意要价。

近代东北曾被日本占领,这一独特的社会背景,使其在人力车的管理上,存在着一个平行的地域单元,即日本侵略中国的基地——“南满”附属地,从今天来看,这一区域大概是东至西塔,北达北二马路的大片区域。在这一区域,日本人进行了大量基础设施建设,以奉天驿(今天的沈阳站)为中心,向四面辐射修建了千代田通(今中华路)、浪速通(今中山路)、春日町(今太原街)、富士町(今南京街)等路。民国十九年(1930),为征收车捐,日本警署对附属地之人力车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共有人力车两千辆,以站前及青业町、春日町为数最多。同年,附属地日警署对人力车脚力价目进行明确规定,“在附属地乘车未满十五町者、(三十六町为一里)日金五分,十五町以上为每年一里者一角,由附属地至铁道西毛织会社一角五分,至大小西边门一角,至城内二角,至北陵四角”[18]6。另外,如若包车半日,定价六角;包车一日的话为一元。如果遇到雨雪天气则在以上规定价目的基础上再增加五分钱,以示体恤。当局通过这种公开方式来遏制车价混乱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车夫的胡乱索价,为乘客乘车提供了便利,减轻了车夫与乘客双方因车价问题而引起的冲突。

(4)在车辆运营上,为保证安全,时奉天省城张厅长下令,各署人力车需有“门牌保或铺保以资存案”[19]6,预防危险。事实证明,这一制度确实有其存在的必要性。1913年,奉天城内杨某花费65元购买张某洋车,欠洋元15元,当时以奉天商号德源永执事人潘深作为其保人。在张某向杨某索要车款无望后,潘深作为保人必须承担责任,因此被押审讯[20]。除此之外,当时公安局还严格人力车的检验,每月规定日期将管境内所有的车辆聚集在一个地方,进行一次总检查,规定人力车“损坏不准使用”[21]2,如若被查出,当即卸下并没收车牌。铁岭县除了由警察官署随时检查外,还定期“由行政卫生两股员工照章严行检验”[22],若有污秽不洁、破烂不堪等问题,立即令其停业。此外,当时的检验制度是比较严格的,不但检查其“车体是否坚固、机件是否完全、重量是否合度、设备是否整洁”[23],而且对于“体不完善及破劣者”[24]6,会立即要求车夫进行修缮或更换。这样一来,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力车及乘客的安全性,防止意外发生;另外从制度上多少也避免了时称“野鸡车”的存在。

在以上管理中,尽管出台多项行车规范,但并未制定详细的处罚规则,这就容易产生歧义。当有违规之事发生,有的是由于警务人员暴力执法而了结,而有的是经过调解解决,这种情形一方面不利于维护车夫或乘客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政府威信的丧失。

二、人力车夫的管理

随着近代城市的发展,公共生活领域也随之扩张,人力车兴起的同时,一支庞大的人力车夫群体也应运而生,并且作为一个元素列入城市管理当中。当时车夫主要分包月和拉散坐兩种,顾名思义,包月即被雇佣的私家人力车,拉散坐即在街上随意拉客。但由于包月车夫的数量比拉散坐的少,所以这里主要针对那些数量众多的在市区营业的拉散坐车夫。

人力车夫作为当时社会上一个庞大的劳动群体,构成庞杂,若不加强管理,极易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因此当局非常重视车夫的管理。规定车夫必须穿着号坎,若被查到未穿,则按规定罚款。除对号坎的要求外,人力车夫还被要求讲卫生,保持车上座褥洁净,还对车夫注射防疫药针,以防传染疾病。针对当时存在的未成年之人拉车的现象,为此省会警察厅中华民国十六年(1927)十一月十四日通令各警署注意“查未成年之幼童往往因生活困难时有以拉人力车为业者,以致奔跑伤力,殊多危险……嗣后如有未成年之人力车夫即行取缔”[25]6,未成年人尚在发育当中,若不加以限制,任其拉车,日后影响甚大。

人力车夫是近代中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群体,他们在城市中数量的暴增,给当时政府的管理带来挑战。面对这种局面,政府一方面以稳定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另一方面,这些相关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车夫自身安全也有一定的意义。

三、人力车之组织管理

随着城市的发展,马路的兴建,为人力车的运营提供了便利,从事人力车行业的人日渐增多,城市里的人力车厂也有所增加,经时人粗略统计,1918年奉天省城内大约有人力车3000余辆,除去在警署有备案的,还存在大量隐瞒未报、私自营业的人力车,因此,实际存在的人力车数要远大于该统计数据。这样广大的一个群体为联合同业,促进行业发展,也试图仿照其他行业设立同业工会组织,以谋求行业繁荣。1918年,孙计检、刘宝臣等代表请求成立洋车公会,并从以下三方面陈述理由:(1)拉车之人以外籍为最多,更以冷热不均,遇有疾病,不但无处调养,而且乏人扶持。若设立工会,附设养病室,倘有死者,除报官检验外,无家属者由会备棺抬埋,有家属者每车助洋一角以资该家属之生活,此同业之联络设立公会有公益者一也。(2)禾稼登场后,苦工闲人较多,不论能否租车便拉,不惟不知地之所在,更不知要价之多寡,人值冻天冰地,而坐客易受危险。若有公会,该车厂之车须视其能行方租,庶期两有裨益,此同业之联络设立公会有公益者二也。(3)凡入会者按月车捐由会照数一齐汇缴,省会警察厅不惟免零星缴捐之繁,而且免漏捐之弊,况车既有公会经理,自然整齐,庶免验车之延工,此同业之联络设立公会有公益者三也。同时,还规定了人力车准入章程:“凡拉车人入会需报明籍贯年岁住址,有无父母兄弟妻子,并二人以上之连保注册,以防将来助资流弊”;入会人力车“按月每车纳洋二角”等[26]。

中华民国十八年(1929),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其中规定过去无论何种工商业团体,不论其过去名字是公所、行会还是其他名称,皆应在此法颁行后一年内依法改组。因此,自1930年开始,各工商团体的行会一律改称为各该业同业公会。奉天省城于中华民国二十一年(1932)一月召集各洋车厂执事,用投票的方式进行了人力车同业公会选举,选出委员李南浦、邹俊峰、陈琴轩、李福昌、马振海、安玉堂、张存海、马凯山、安青山、齐德林、杨正发、张茂林、王玉正、李云章、薛贵荣等15名,候补委员王正文、刘荫堂、姚福臣等3名,并且从15名委员中选出常务委员5名,分别为安玉堂、邹俊峰、李福昌、马凯山、杨正发,经常务委员公推,安玉堂担任人力车同业公会主席。数量众多的人力车夫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组织整合其力量,表达其诉求,维护车夫的权益。同业公会的成立,正好满足了这种要求。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1932),辽宁总商会试图仿照上海等市请求成立人力车夫工会,并设立筹备处。但这一提议被辽宁省农矿厅驳回,原因为“人力车夫虽系体力劳动者,但非基于雇佣关系,提供其劳力,车夫租赁车辆,其与行主之关系如房东房客,非一般雇佣与雇主可比,且人力车夫作业无定时,工作无定所,若组织公会转足有影响其工作之处”[27],并要求总商会将筹备处撤销。此外,辽宁省农矿厅还向安东县、凤城县、岫岩县等县政府及沈阳市工会联合会转饬了这项训令,并令其务必遵守。因此,辽宁省最终也未能成立人力车夫工会。

以洋车公会、人力车同业公会为代表的人力车组织的成立,是人力车业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可惜的是,辽宁省人力车夫工会未能成立,车夫的某些权益就更难得到保障,使其本已艰难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

人力车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近代城市化的过程为新旧交通杂处创造了有利条件。当局为维护社会秩序,制定了相关规范、罚则对其管理,再加上人力车行业自身的努力,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力车业的正常发展。随着城市化程度加深,人力车的局限性也逐渐体现出来。抗战胜利之后,国民政府即行颁布取缔人力车的命令,民国三十五年(1946)九月,辽宁省政府颁布严禁使用人力车的训令,“禁止使用人力车,改为三轮车、脚踏车、及自行车”[28],并要求各县市切实遵照办理。但由于人力车数量多,范围广且分散于城市各个角落,注定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建国之后,人力车数量与过去相比大幅减少,以机械取代人力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城市道路上新型交通工具——汽车、自行车等成为大众的新选择。此后,人力车慢慢消失在大众视野中。

参考文献

[1]王雄.轮子上的世界[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5.

[2]东三省盐运使公署为营口县商号汇通盐栈报运盐运照因大雪甚大道路泥泞不堪马车不能赴盐运出请准展限事给营口县商号汇通盐栈的批(附营口县商号汇通盐栈的禀)[A].辽宁省档案馆,JC-002-01-013097-000104.

[3]人力车夫歌[N].东三省民报,1932-8-20(6).      [4]车捐改章[N].盛京时报,1907-3-5(3).

[5][6]撞车概数[N].盛京时报,1929-4-4(4).        [7]交通计划[N].盛京时报,1929-5-9(4).

[8]禁止汽车急驶马路[N].东三省民报,1928-6-9(6).    [9]限制空车[N].盛京时报,1929-3-11(2).

[10]发放人力车执照号牌[N].醒时报,1933-7-20.     [11]饬报自用车辆[N].盛京时报,1929-6-24(2).

[12]铁岭县公署为签请城厢自用人力车拟钉特制铜牌以杜假冒事[A].辽宁省档案馆,JC092-01-011284.

[13]铁岭县财政局为布告人力车马车各户领用新制牌事[A].辽宁省档案馆,JC092-01-013261.

[14]营口县公署为凡备有自用人力车者均限于定期以前将旧牌上缴营口县公署注销按照规定自用人力车章程调换验新牌并抄送自用人力车章程请查照转知备有自用人力车各员事给营口采运局的函[A].辽宁省档案馆,JC002-01-016537-000019.

[15]令开设人力车厂[N].东三省民报,1927-11-17(6).

[16][17]取缔人力车办法[N].东三省民报,1928-6-9(6).

[18]日警署规定人力车脚力价目[N].东三省民报,1930-7-10(6).

[19]通飭车夫具保证[N].东三省民报,1927-10-28(6).

[20]奉天商号德源永执事人潘深为报杨□□购买张□□洋车欠洋15元向保人潘深索要案恳请将在押保人潘深提讯释放事给奉天总商会的呈[A].辽宁省档案馆,JC014-01-007950-000001

[21]取缔车夫[N].盛京时报,1929-4-1(2).

[22][23]铁岭县公安局第九区分局为检查马车及人力车并送调查清册请备查事给铁岭县公安局德呈(附人力车调查清册,马车调查清册)[A].辽宁省档案馆,JC092-01-005580-000002.

[24]公安局检查马车人力车[N].东三省民报,1930-3-21(6).

[25]警察厅取缔车夫[N].东三省民报,1927-11-16(6).

[26]洋车公会代表孙计检刘宝臣为联络同业设立洋车公会请求俯准立案事给奉天总商会的呈(附会章)[A].辽宁省档案馆,JC014-01-003586-000012.

[27]辽宁省农矿厅为人力车无组织工会之必要事给辽宁总商会的训令[A].辽宁省档案馆,JC014-01-003259-000005.

[28]为转饬切实严禁使用人力车由辽宁省政府训令[N].辽宁省政府公报,194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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