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事先微信绑定银行卡,后将已出售的卡中诈骗所得钱款“黑吃黑”截胡轉走据为己有的案件。
2018年6月,蒋某与陈某夫妻合计,决定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招嫖信息的方式,实施诈骗。蒋某在网上发布提供上门服务的虚假招嫖信息并留下联系电话。在被害人拨打电话后,蒋某就冒充服务人员或者司机等,以支付服务费、会员费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的微信、银行卡发红包或转账。诈骗成功后,蒋某将诈骗所得从微信提现到银行卡。而蒋某与陈某使用的数张银行卡系通过“中间人”高价收购而来。
郑某得知有人专门高价购买银行卡用于诈骗犯罪活动后,便与杨某等人商议,以两人的身份信息办理多张银行卡、手机卡等设备,成套出售给“中间人”。同时私下商议将已出售的银行卡绑定自己微信,待赃款进账后,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出私分,从而“黑吃黑”截胡。就这样,通过倒卖银行卡的“中间人”牵线搭桥,诈骗犯与盗窃犯邂逅了。
2018年9月,郑某等人通过绑定的微信发现出售的银行卡有进账,于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走了卡内27271元,同时将银行卡挂失注销。
同年9月和2019年1月,蒋某、陈某陆续被抓捕归案,同时供述了部分诈骗款项被银行卡的实际持有人转走的事实。办案民警遂顺藤摸瓜,迅速将郑某、杨某等人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