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

2020-08-19 12:48:27王宏灵
青年时代 2020年18期

王宏灵

摘 要:何谓不正当利益?我国刑法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我国理论学界对此颇有争议,司法实践部门对其也难以认定。要合理界定“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可以将利益分为三种形态,即禁止性利益、应得利益和不确定利益。禁止性利益当属于“不正当利益”,应得利益因其为法律所鼓励的应排除在外,而不确定利益只有在与不正当手段相结合时才属于“不正当利益”。

关键词:不正当利益;禁止性利益;应得利益;不确定利益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努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综合国力迅速提高。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我国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正逐渐加大。本文在结合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和学术理论界有关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讨论的基础之上,亦提出了关于“不正当利益”的看法和主张。

一、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从实体上:获取利益的性质

1.禁止性利益均属于不正当利益

禁止性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所取得的利益。这里应该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家政策、地方政策等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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