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鹏
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第13条,“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中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思懿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市场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但过高的借贷利率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或可为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贵等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她预测,《意见》出台后,不排除相关规定会在民法典施行前颁布实施的可能性。
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民间借贷市场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红线,近些年一直备受争议。
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对其界定的红线现行标准是“两线三区”。
贾思懿介绍,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24%以下的依法受到司法保护,被称为司法保护区;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司法保护,被称为无效区;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被称为自然债务区,若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反对,但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