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时力 纪倩
摘 要 尽管宅基地“三权分置”是近年来提出的新思路,但1949年至今,我国宅基地制度已围绕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不同程度改革。基于此,重新审视1949年至今我国的宅基地制度演进路径,以具体化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配套制度,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宅基地制度;“三权分置”;演进;发展
随着农村地区与当前社会发展的冲突渐显,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宅基地问题不断涌现。如在农村人口不断减少的同时,宅基地数量激增且出现“一户多宅”等问题[1-2],且宅基地高强度利用(城中村地区的“握手房”)与低效利用(远郊村地区的“空心村”)现象并存[3]。对此,国家于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通过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4]。
尽管宅基地“三权分置”是近年来提出的新思路,历史上并没有依据“三权分置”的思路进行宅基地制度设计;但1949年至今,我国宅基地制度一直在围绕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不同程度改革。这意味着从三权分置的视角重新审视1949年至今宅基地制度的演进路径,能够明确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合理性,并且以问题为导向,揭示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发展方向及对应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