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争夺子女抚养权,轮流抚养消除分歧

2020-08-20 09:28:27潘忠
现代妇女 2020年8期

潘忠

案例

李某与赵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生育一婚生子李某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离婚,约定李某某的抚养权归父亲李某,赵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儿子一直随父亲李某一起生活。

2017年期间,双方因子女探视权事宜产生争执。2017年12月,赵某以李某阻扰其探视儿子为由,起诉至法院,主张探视权。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请求。

2019年1月,赵某再次起诉至法院,以儿子李某某愿意选择随母亲一起生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庭审中,双方对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产生激烈争执。李某认为,双方离婚时,明确约定儿子跟随父亲生活,虽然其又再婚,但生活很融洽,可以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学习环境,故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赵某则认为,李某某已经年满10周岁,拥有自主选择权,故应当遵循其意愿。未成年人李某某则到庭表示,其不希望父母亲因此事宜产生争吵,如果可以的话,其希望在父母亲住处轮流居住。为此,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儿子李某某由李某和赵某轮流抚养。李某的抚养时间:每个月的第二周星期一下午放学,由李某接儿子至其住处生活至该周的周日,并于该周日晚上7點前由李某送其儿子至赵某住处。每个月的其余时间,由赵某负责抚养。

在儿子成年前,李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在此期间,产生的相关医药费和教育费,由双方按照票据各半负担。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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