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思雨
摘要:在我国“营改增”改革之后,我国的税收体系格局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地方主体税种缺失,重新确定地方主体税种为地方公共事务提供稳定的财力支持十分重要。大多数学者认为房产税可以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从房产税的税种属性,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我国房产税的现状分析这几个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房产税具有作为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潜力,并从征收范围、征收管理方式等角度进一步对房产税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地方税;主体税种
一、房产税的特点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计税依据的一种财产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我国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按年计征房产税,征税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性房产,对非营业用房免税。房产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基稳定具有地域特征
地方税的主体税种首先要保证它的征收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充足的财政收入来源,来保证地方政府可以稳定的正常的运行,提供公共品,履行职能。虽然房产税在地方税收中只占4%左右,远远不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近年来房产税的占比在逐年上升,其具有成为主体税种的潜力。房产税的课征对象属于不动产,具有非流动性,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这样使房产税满足了税基稳定的条件,而且由于不动产的特性也使房产税不会像流转税那样导致不同地区间的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