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监护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适用

2020-08-20 05:19:27蒲思倩
青年时代 2020年12期

蒲思倩

摘 要:在解决涉外监护法律关系纠纷的实践中,当事双方越来越追求精确的费用计算和监护责任划分,而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这一基本目标却在纠纷解决中渐渐丧失话语权。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进行公平合理的责任划分,可以在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适用中找到答案。

关键词:被监护人权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监护

一、引言

涉外监护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中都能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且大部分国家都在国内立法中确立适用被监护人的属人法的原则性规定。二十世纪初,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订立了两个公约,即1902年《未成年人监护公约》和1905年《禁治产及类似保护措施公约》,分别对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监护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同样也是承认被监护人的属人法的首先适用。然而,仅仅适用属人法并不能确保责任分担的公平合理,也未必能呼应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法律设计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适用原则开始得到重视。

二、Michael BAST v. Shelley R. ROSSOFF案法律适用分析

由于美国各州法律规定存在差异,跨州的监护权纠纷中也容易产生法律适用争议。在Michael BAST v. Shelley R. ROSSOFF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就孩子的监护权和探视问题制定协议得到解决,共同做出共同监护决定,并达成“共享时间分配”的规定。原告(父亲)应从星期三晚上到星期日晚上,每隔几个星期,在另一个星期的星期三晚上到星期四上午带着他的女儿,但没有预先确定的休假时间表,由各方在临时基础上处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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